近期在成都的“郎赵交锋”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关于这场短兵相接,因为报纸和网络上的版本不一,也不知道到底哪个版本更接近事实了。虽然“郎赵交锋”被蒙上神秘面纱,但有一点却是能从各种版本中得到共同证实的:从交锋双方的言论上来看,双方均是明确反对搞MBO的。 而结论的是与不是,似乎也只有日后的事实才有最终判断权。
郎赵成都短兵相接的直接后遗症,就是原本已经熄火许久的MBO论战被再次点燃。最近甚至有人撰文公开表示支持国企MBO,认为MBO应该成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笔者认为,这种MBO原教旨主义观点是相当荒谬和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整个地球”,这是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物理学家阿基米德对杠杆原理的描述。上世纪70年代末,杠杆收购(LBO)开始在国际资本市场兴起。所谓杠杆收购是指收购者用很少的本钱为基础,然后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进行收购,收购成功后用被收购公司的未来收入和拍卖部分资产等来偿还收购债务。当这个收购者不是外部人而是企业管理者时,LBO就成了MBO。但是当大多数人谈论MBO时,都有意无意地忽略或回避了它的杠杆本性。
无论是LBO还是MBO,都是典型的以小博大的并购手段。它们在目前的中国要用好是很难的。首先,金融环境、法律政策、资本市场成熟度等都限制了杠杆收购的成功可能性。其次,在产权不明晰和资产证券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这样做只会导致道德风险的泛滥。也就是说,它们在目前的中国缺少支撑杠杆的支点。
既然杠杆收购的支点在中国是基本不存在的,那么MBO为何还能大行其道多年?俗话说的好,魔鬼隐藏在细节之中。中国式MBO正是找到了两个“魔鬼支点”。一是用颠倒交易顺序的手段,管理层先协议取得资产,然后再将部分资产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去支付交易费用,其本质已经不是杠杆收购,而是空手套白狼了。二是施展乾坤大挪移的财务手段,用财务手段将企业账面资产转移或者低估,甚至人为制造账面巨额亏损,从而变相达到和融资同等的效果。比如2004年的《人民日报》就曾报道过:宁夏中卫城建公司改制过程中,价值百万的楼房居然只评估了150元。
可见,用MBO方式来进行我国国企特别是大中型国企的改制,道德风险太大,监控缺乏操作性,不符合中国国情。对于大中型国企而言,只有通过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实行期权激励等方式,才是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