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发石油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关于荆州
市商业银行诉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结算纠纷一案,荆州
中院于2005年12月15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15日内偿还商业银行垫款本金4899456.03元及剩余利息(2005年1月11日
起至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三点三的标准计算,已支付利息66959.24元予以扣除
);2、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商业银行对天发集团位于沙市区北京路房屋及房屋
所占宗地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驳回商业银行的其他诉讼
。 案件受理费3.451万元,财产保全费2.502万元,共计5.953万元,由公司和天
发集团共同负担。
    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商业银行协商妥善处理此事,我们将根据上述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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