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到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的通知,因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齐齐哈尔市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2005)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9日发出(2005)黑高法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5年12月25日,依法将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子公司齐齐哈尔市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3.2亿元进行质押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1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6%)进行拍卖。 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通过竞拍,以21000万元的价格竞拍得13500万股,2005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黑高法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3500万股龙建股份国家股股权的冻结,将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3500万股龙建股份国家股股权变更为买受人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所有,上述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待股权过户完成后,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将持有本公司135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3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公司将督促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及时按《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