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日前要求,中央企业在编制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支付对价事项单独进行披露,详细说明企业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所承诺具体内容、支付的对价,以及发行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在具体填报决算报表时,企业应当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应付权证”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国资委还称,企业处理的以前年度潜亏及损失挂账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国资委备案,已备案的部分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后,方可认定。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及会计处理情况逐项审计,同时将审计确认结果在会计报表附注的补充资料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