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的话:
    银广夏公司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个方案中,虽然公司表示解决巨额民事赔偿案与股权分置改革联动,但具体的解决民事赔偿的方案草案并没有公布。 日前,公司曾表示尽快拿出方案草案。针对这一现状,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建议,由上海证券报召集或邀请涉案的相关人员,促成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直接对话。如果条件成熟,本报完全可以采纳这一建议,邀请相关人士,召开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原被告沟通交流会。如果有必要,本报还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网的网络平台,邀请与会的相关人员,举行一次与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原告的网上交流会,与银广夏案权益受损的原告投资者,就银广夏股改方案、解决民事赔偿的方案草案的修订直接听取意见,以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和谐与诉讼和解。
    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原被告间的直接对话,主要目的是对银广夏公司公布的解决民事赔偿的方案草案进行协商、沟通和修订,以达到银广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也使得拖延日久的民事赔偿案得到解决而使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补偿,不是简单地将一个方案提供给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原告或其代理人,要么同意要么反对,同意的话,赔偿金额很低,不同意的话变成股改后公司全体投资者(包括目前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债务,反正,先表决通过股改方案,然后一个月内协商解决民事赔偿,不同意则诸事免谈,到此刻,股改已经完成,非流通股股东也变成了流通股股东,如果这样,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又变得遥遥无期,又会构成资本市场新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这不是解决问题应有的态度,公司和大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拿出诚意,一次性地在股改过程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公司轻装上阵,也有利于控股股东获得近期和长远的利益,更有利于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保障。
    谁来参加直接对话会
    若举行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原被告直接对话会,会议的时间应当放在银广夏公司公布解决民事赔偿的方案草案后的几天,但考虑到这一解决方案实际上是股改方案的一部分,以及市场、流通股股东和银广夏原告对方案的认识消化过程。因此,这个会议应当在股改方案最后修订截止日前的一段时间里召开。直接对话会的参加者应当包括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原告投资者(如果投资者直接起诉,其本身或代表的案件中起诉标的较大者也应当参加)、银广夏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控股股东或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及代理律师、银广夏股改的保荐人等,直接对话会应当邀请证券监管部门、地方股改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代表参加以便于让这些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更清晰地了解情况。
    对话会该讨论哪些内容
    解决民事赔偿的方案草案至少要向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及其代理人回答如下问题,这也是直接对话会涉及的讨论内容。
    其一,如何体现股改与民事赔偿的联动和统一,如何在权益受损的原告投资者、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其他债权人与职工的利益上实现平衡、达到多赢,如何达到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有机统一。
    其二,对民事赔偿案进行和解,其基础金额是根据原告的起诉金额,还是在法院主持下依法作出相应的扣除后确定的可赔付金额?
    其三,和解的基础金额确定后,是否进去比例打折?如果有的话,这个打折率是多少?
    其四,和解的基础金额和打折率确定后,原告投资者可以拿到的款项如何支付?是全部现金支付,还是全部非现金支付,或者是部分现金支付、部分非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否分期分批实现?如果是非现金支付,其方式又是什么?非现金支付的计算标准又如何确定?计算标准的公允性如何体现?
    其五,支付民事赔偿款项的资金来源是什么?是公司或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现金,还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目前公司资本公积金为1.18亿元),或者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股份,或者构成股改后公司或有债务的款项,或者稀释现有公司股本的新股份?
    制度创新需要特事特办
    另外,鉴于银广夏公司股改与民事赔偿的联动是一项制度创新,股改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考虑通过特批的方式,允许让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或置换部分股权来筹措相关款项,以解决股改对价和民事赔偿资金款项来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关规定,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利益,要求控股股东必须在股改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能将这个问题留给股改后的公司,也不光是让非流通股股东简单地实现向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转化,这种转化应当是有条件的,其除了面对流通股股东并支付对价外,对存在民事赔偿案的公司而言还应当面对权益受损的原告投资者并支付赔偿款项。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