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无不尽
文/梁剑芳
1月20日,报载,深圳的6名投保人要求解除与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全额退保险费,理由是合同条款在诊断和治疗方法上限制太多,对投保人显失公平。 细察之下,作为医生的笔者对投保人们的愤怒深有同感。
俗话说得好:买的没有卖的精。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合同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限制多多:比如对于癌症的诊断,规定“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剩下的就只有组织切片了,而取得组织切片的前提是手术切除肿瘤组织。问题在于,癌症的治疗手段除手术之外还有化疗和放疗,一些早期癌症完全可以通过非手术疗法治愈,而一些晚期癌症,比如说晚期肝癌,手术并不能延长患者的生命,倒是徒增痛苦而已。再如,合同条款规定冠状动脉外科手术是指“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手术”,这就意味着冠状动脉疾病必须接受“开胸”手术才能获得赔付。然而,随着经血管介入治疗技术的发展,大部分情况下冠状动脉疾病已不需要“开胸”治疗,除非病情特别严重。结果,就是被保险人要么放弃理赔自己出钱,要么为符合条件而挨上并不必要的一刀。省一刀,钱受累,开一刀,人受累———这样的选择题做起来也太痛苦了一点了吧!
类似的争议,在很多重大疾病险的合同中都存在,难怪有人戏称为“保死不保生”———所有的条款都符合的话,几乎是非死不可了,不可能在活着的时候领到赔偿金!不过,话又说回来,保险公司也是有苦衷的。所谓保险,说白了就是多数人用较少的钱来保障少数人的巨额不时之需,而两者的比例远大于保险事由的出现几率则是保险公司的基本盈利来源。现在,保险远未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政府主导的医保覆盖率在城镇地区不足50%,在农村地区则只有10%左右,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就更是小得可怜。在疾病的发生率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参保率越低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越大。为了降低风险,只有增加理赔门槛的高度,于是一些看似合情合理实则匪夷所思的“陷阱”条款就应运而生了。
一直以来,笔者都以为医疗保险是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的根本出路,但保死不保生的重大疾病保险,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现在,买不买保险,是一个问题,买了保险管不管用,更是一个问题!怎么办?只有积极推行保险制度,增强民众的保险意识,继而大幅提高参保比率,才能最终降低保险理赔的门槛,真正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