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收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文书,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因与本公司及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因与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给付欠款本金922.5万元、558万元、170万元以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与本公司及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22.5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05年6月15日,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的起诉状称:在以上借款到期后,该行向本公司催收,并要求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一直未得到偿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本公司及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922.5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将于2006年2月27日开庭审理。
    2、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8日、2004年12月31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签订2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84.3万元、173.7万元(共计558万元),借款期限分别截止到2005年6月15日、2005年7月26日,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的起诉状称:在以上借款到期后,该行向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催收,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一直未得到偿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给付欠款本金558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将于2006年2月28日开庭审理。
    3、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与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70万元,借款期限截止到2005年6月25日,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的起诉状称:在以上借款到期后,该行向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催收,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一直未得到偿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给付欠款本金170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本案将于2006年3月1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若人民法院判令由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则有可能造成本公司的利润减少。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经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就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在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775万元予以冻结,详见本公司于2006年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诉前保全公告》。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