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与流通股股东的广泛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现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业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方案更好地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17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7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走访投资者、投资者网上交流会、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及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现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原方案: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22,236,930股弘业股份的股票,即流通股股东按其持有的流通股股数每10股获付3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改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25,943,085股弘业股份的股票,即流通股股东按其持有的流通股股数每10股获付3.5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3、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上述独立意见是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方案的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江苏弘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江苏弘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广发证券愿意继续推荐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公司及其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定和实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体资格;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该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做了相应的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2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16日
    附件(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
    1、江苏弘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江苏弘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弘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
    4、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5、江苏弘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