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议案进行了讨论,现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同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5年度期初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说明》(大信核字(2006)第0016号)。
    二、同意董事会关于2004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该更正事项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我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4年度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