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大庆中院”)《执行裁定书》“(2004)庆执字第14-5号、(2004)庆执字第13-5号”两份。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黑商终字第298号”、“(2003)黑商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分行于200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65万元(二执行裁定书735万元、430万元之合计金额)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上述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已在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中做了详细披露。
    本公司获悉大庆中院已通过哈尔滨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本公司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1栋、建筑面积18,543.75平方米之房产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间不影响正常经营及使用。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