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的法律和监管体制是资产证券化取得成功的必要前提,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远未达到成熟和完善的境地。”2月23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施玛丽对本报记者说。
施玛丽说,降低信用风险是中国的银行和监管部门目前对证券化感兴趣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已迅速崛起,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等已进入了许多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对于想在维持客户关系的同时转移近似资产高度集中引致风险的银行,证券化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案。此外,金融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贷款。因此,不仅是对于仍承担着高不良贷款比例的商业银行,证券化对专为解决中国不良贷款问题而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样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虽然这项融资工具已经在中国市场起步,但施玛丽表示了她的担忧,中国目前法律和监管制度尚未成熟,会给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带来障碍。她说,“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是,证券化资产是否能定性为‘真实销售’,从而实现与转让人之间的合法破产隔离。”她解释,法律规定了真实销售的必要条件,但一般要求销售人放弃对资产的控制和所有权,或者放弃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施玛丽举例说,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信托结构,即信托收益结构和资金信托结构,前者因为发起人启动交易流程时所受的限制较少。在资金信托结构下,资金信托合同数量限制在200个,资金信托合同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这可能造成两种结果:散户投资者不能参与交易,或者为吸引散户投资者,必须缩减证券化资产规模。如果散户投资者被排除在交易之外,则将抑制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及证券的可销售性。如果证券化规模过小,证券化成本则不利于银行开展贷款组合证券化。“但现有法律与监管方面均未对这两种结构作出明晰、一致的解释,因此就要求交易在各阶段进行多级审批,从而增加了证券化交易的成本与不确定性。”施玛丽说,“市场发展速度将取决于必要立法的落实速度。要真正发展证券化,就必须进一步制定并明确特殊目的载体法、税法、破产法及会计制度。”
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施玛丽负责中国证券及银行业务发展小组的工作,并帮助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制定了首批资产证券化计划。 (责任编辑:桂衍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