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广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建,广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三、吕卓清,广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维建。
    委托代理人:罗赤橙,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小河,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公司与广兆公司协议,公司拟于2000年6月投资3000万元参股广兆公司电话声讯及网络项目。广兆公司应于2000年8月底前获得信息产业部关于准许其在全国扩大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和经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审批文件。
    广兆公司为保证取得该批文,以1700万元存款质押向公司作保。公司先行投入2000万元(其中400万元已转为广兆公司的注册资本),另待追加投入1000万元。
    因广兆公司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取得批文,公司未继续投入待追加投入的1000万元。因此,广兆公司诉公司应继续履行协议,追加投入1000万元。公司反诉广兆公司违约应赔付公司2000万元,要求广兆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二、判决情况
    2004年4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就本案进行开庭。 2004年11月1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广兆公司赔付公司1450万,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2004年11月22日,公司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于2005年3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12月9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双方协议。
    (二)广兆公司返还公司1600万元投资款。
    (三)公司补偿广兆公司150万元经济损失。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五)公司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155020元。
    1月20日,广兆公司诉讼执行款1450万元到位。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费共计155020元于2004年底以前进入相关管理费用。
    (二)公司对广兆公司补偿的150万元已计入2005年营业外支出。该事项已在2004年计提相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冲回2004年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故对公司2005年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高院民事判决书(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16号
    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