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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频道 > 产经新闻 > 商业媒体 > 《南方企业家》杂志 > 2006年第3期
企业家可以说“不”
时间:2006年03月01日11:35 我来说两句(0)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作者:海娜

  (文章来源:《南方企业家》)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出台历程

  今年1月1日,《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执行。这是中国目前首个最具操作性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条例》出台无疑是广东省高瞻远瞩的一个重要举措。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和企业家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企业家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市场经济的主角,是人才中的人才,在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所以保护他们的权益,其实就是保护广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5年12月2日,广东企业和企业家企盼已久的一件大事终于告成——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执行。专家称这是中国目前首个最具操作性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条例出台的政策背景

  早在4年前,安徽省出台过全国最早的此类条例,虽有一定的突破意义,但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局限和安徽的经济发展情况并不具备市场经济发展的典型性,该保护条例只涉及一些宏观层面的东西,操作性不强。很多条款只是“不准”、“禁止”等,对触犯了法律应如何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实效性也就大打折扣。

  安徽省出台该条例之时,也正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政策法规都要与国际接轨。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方面也不例外。而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普遍做法,也是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各国的经验证明,实行由政府、雇主、工会组成的三方机制,能够在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方协商比单方处理矛盾要全面些,易于被各方接受。所以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凡参加该组织会议及活动的国家必须有政府、工会、雇主的代表同时出席,缺一不可。1998年,我国按规定出席了第86届国际劳工组织会议。

  我国入世前一年,也即2001年8月国务院批准并指定了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企业,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

  2003年6月中国企业联合会正式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同年8月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广东召开。同年10月广东省召开了“广东省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简称“维权工委”)和“广东省雇主工作委员会”(简称“雇主工委”)成立大会。

  广东省成立“维权工委”目的在于进一步改善该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产力,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成立“雇主工委”,目的在于通过三方机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两个“工委”搭建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工作机构。从那时开始,广东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雇主方代表组织,参与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同时开始牵头着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条例制定到出台历时两年。2005年12月,广东省人大通过此项条例。

  市场经济与企业家权益保护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关系相对来说情况比较特殊。

  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基本稳定,职工与企业也没有冲突。因为当时的企业没有自己的经营权利,一切产、供、销任务都由国家统一分配,按国家的计划进行。职工吃的是大锅饭,也不存在下岗、分流等问题。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成了市场的主体,要自负盈亏,有自主经营权。企业发展需要好的政策环境、运行机制和优秀人才,需要竞争,需要优胜劣汰。劳动关系开始发生变化。

  更重要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与员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以及收益分配、社会负担、反倾销、反补贴、反对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都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关系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面临的各种矛盾也更加复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主导地位和合法权益受到挑战和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而广东省的劳动关系的矛盾冲突和企业面临的各种权益挑战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也更加复杂。因为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最早的省份,拥有的经济特区和开发区为全国之最,许多新政策都以广东为试点。广东也是贸易大省,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经济结构多元化,投资结构多样化,产业外向型特征非常明显,各种所有制成分的企业都有相当的比例。劳动雇佣关系也相当复杂。各种劳动关系的矛盾冲突的发生和企业经营中合法权益受到挑战和侵害这些新问题的产生也比全国各地都要早些时间。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各种企业经营管理者都专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对企业、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使其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由于从社会地位看,在企业内与职工相比,企业经营者不是弱者,但从目前社会立法或各种行政、经济纠纷的实际保障的有效性着眼,企业经营者往往是弱者;各级企业家协会与工会组织相比,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明显缺乏组织、资金和法律上的保障;因此,需要成立专门的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组织,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于是雇主组织的成立和相关条例的制定很快进入议事日程。

  中介机构在条例制定中的作用

  广东省成立“维权工委”和“雇主工委”后,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就担负起了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历史使命。这一工作得到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大力支持。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朱小勋就如何理解劳动关系,打了个生动比喻:政府好比鱼池,为企业提供发展环境和生产经营的条件。企业好比鱼池里的水,水多且好,鱼就多。员工好比鱼,鱼池不大,水量有限,鱼就不多;水质不好,鱼也不会来;反之,鱼才会越来越多。

  朱小勋认为政府、企业、员工三方利益实际是捆绑在一起的。以往我们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往往比较注重员工利益,淡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这实际上不利于维护员工的长远利益。因为从利益角度看,三者实际上是一损俱损、共赢共荣的关系。

  所以在两个“工委”成立之后,省企业联合会召开了一个座谈会,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维权工作进行探讨。中央驻粤企业、省属企业、民营企业、协会代表都参加了该会。会上,各所有制企业家对两个工委寄予很大期望,反应热烈。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广东亚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广州画王数码喷绘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广州市企业联合会等代表都作了发言。

  他们对盼望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相应法律法规出台的愿望异常强烈,希望条例尽快出台,最好用一年时间完成。他们对市场秩序维护问题,对企业的国民待遇、合法经营权、合法资产的合法使用权、财务的合法处置权、合法用工权、合法分配权和平等竞争权等方面的问题,大多以书面形式提出较翔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强烈呼吁保护条例“要来一些实的东西”,还对立法之后的执法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根据企业界的呼声,考虑到条例的可操作性问题,针对企联缺乏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的现实问题,广东企业联合会会长罗佛光提出了依托两个“工委”,依靠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支持,积极争取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条例》的草拟工作。

  于是有了此条例制定与广东省以往条例制定的不同结果。以往的做法是由政府部门起草。这一次条例起草工作由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授权广东企业联合会,由企业联合会牵头成立9人专项工作小组开展这项工作,成员包括省专家、律师、企业家、企业联合会工作人员等。

  为了达到“要实一点”的目的,罗佛光特别强调了维权问题的调研工作。要求专项小组深入企业,了解其在合法经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抓住维权工作的要害和重点,使立法时提出更多实质性的东西。考虑到权益是对等的,维护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必须不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他又要求专项小组加强对法理的研究。

  所以尽管此前广东企联就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作过很多的调研,并为帮助企业合法经营,不断改善其经营环境,协调一切社会力量制定了很多的对策;还收集、整理了一些行业协会、地方企联,包括企业本身,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典型事例。但在本次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还是作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9人小组认真参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工业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会计法、专利法等等法律及其他相关条例;并随省人大于2004年去山东、江苏、安徽三省实地考察取经,于2005年再去江西、福建两省学习调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拟出《条例》初稿。

  为确保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初稿出来后,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举办了两次论证会,广泛听取企业家和各政府部门的意见,再进行反复修改完善。2005年3月,省人大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委、法制委、省法制办、省经贸委法规处、省企联和有关专家、律师等会合,再度对条例草稿进行论证修改。前后八易其稿才确定为第一稿。

  条例的两个鲜明特点

  就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焕新曾作过深入的分析。他认为企业和企业家的权利从法律上大致分为四类。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即市场交易关系。就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一些活动。二是企业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关系。三是作为雇主与劳动者发生关系,法律上叫劳动法律关系。四是政府对企业进行管理,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在这四种关系中市场关系,是企业与企业间的平等关系,通过我国的民法、合同法等来调整,权利受到侵犯,主要通过企业间的平等协商、民事诉讼来解决。在与消费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中,企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相对较少,权利保障情况比较好。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就是在企业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比较多,所以李焕新认为企业维护权利的工作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

  他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是朝着这样一个方向去发展。出台本次保护条例正是顺应了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这样一个趋势。

  如果立法是基于上述认识之上,那么对新出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究竟作如何评价?朱小勋说,从内容上看,该保护条例有以下两个鲜明特点:

  一是条例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可操作性强,而且省人大、省政府针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作了较多的规范。如条例第十至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保护项目列得十分详细,对损害企业和企业家的行政行为有明确的鉴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二是条例明确体现了中介组织的作用和地位。条例第八、第九、第十一、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提出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协会以后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朱小勋说,条例的第一个特点特别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部门和各职能单位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严格按规定保护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者的权益。从而保护广东省的市场秩序,促进产业、行业更健康地发展,使广东经济更上层楼。条例的第二个特点,可以促使广东企联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两个“工委”的作用,加强企联雇主工作,开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种活动,真正体现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雇主组织

  国外对“雇主”的定位

  在国外比较统一的提法是:雇主,即雇佣者,英文称EmpIoyer,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但各国对雇主的界定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国家(如挪威)把雇佣单位及雇佣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作为雇主。有的国家(如美国)把直接或间接代表雇主利益的任何人界定为雇主(但不包括全属政府所有的公司)。有些国家则把雇主的范围界定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或私人,一旦雇用一名或几名劳动者,即为雇主。当然,国外对雇主的涵义也有一个演变过程。在18世纪雇主主要指的就是资本家。19世纪后期,随着公司制度的实行,企业投资者主要是通过行使股权对企业发生影响,把企业的经营权及雇工权都交给了经营者,因此,雇主就逐渐由资本家演变为经营者。

  我国雇主的产生过程和涵义

  在我国由于多年来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营经济是主体,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没有自主用工权和决定职工工资报酬的权力,因此,企业和员工没有雇佣关系,也没有雇主和雇员的概念。但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经济成分逐渐实现多元化,非国有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大量涌现,加上国有企业通过改革也有了自主用工权和工资权,现在我国的企业巳普遍采用通过劳动合同的办法确定了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雇主和雇员的概念已正被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和企业家以及社会认可。

  我国的雇主指的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因为按公司理论,不论是外资企业,规模化的私营企业,还是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所有者只能依靠股权对企业施加影响,而企业的经营权和用工权都是由经营者来决定的。

  雇主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

  雇主组织是随着工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为了抗衡工会而逐步自发建立起来代表雇主利益、维护雇主权益的机构。准确地说,雇主组织是指由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雇主利益而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进入行谈判和协商的团体组织。多数国家的雇主组织是以“雇主协会”的形式存在。

  雇主组织(雇主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维护雇主利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合作。

  国际雇主组织成立于1920年,是目前国际上在社会和劳动领域代表雇主利益的国际组织,成员由世界各国国家级的雇主联合会或其他形式的雇主组织组成,现有成员126个。国际雇主组织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在国际上维护雇主利益,二是促进企业自主发展,三是帮助建立和加强国家级雇主组织,四是促进雇主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贸合作。

  我国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会员国,但由于众多原因在2002年以前,我国的席位一直仍被台湾占据,直到2003年国际雇主组织才决定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为正式成员,并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与国家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道,组成我国“三方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参与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及修改工作,在国际上维护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

  我国雇主组织及任务

  我国雇主组织: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指导,遵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为隶属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委员会的专业组织。

  宗旨:

   以"服务于企业"为中心,以沟通政府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联系为纽带,在市场经济中有效地维护、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准确、全面和及时地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为营造有利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生存与发展的法制环境而努力!

  工作目标:

   提高企业经营者和雇主组织在与政府、工会共同制定有关企业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劳工标准时的参与程度,帮助企业经营者预测中国市场并进行决策的知识与能力,帮助企业经营者和雇主组织熟悉国家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独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解决有关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等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突出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使企业具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工作任务:

   1.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指导下,代表中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

   2.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与国内有关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如:促进就业政策和途径、工资和福利标准、社会保障计划、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在企业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等重要工作;

   3.帮助企业规范行为,促进落实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4.运用法律、法规影响政府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以改善调解、 仲裁体制;

   5.探索调整企业经营者利益、激励、约束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 并代表企业经营者反应他们在事业、社会地位、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需求,使他们享有应有的待遇和地位;

   6.向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国际、国内有关产业政策、劳动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我国雇主组织大事记

   2001年7月,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首都钢铁集团公司召开。此次会议共有30多位代表参加。

   2001年12月,中国企联雇主工作委员会在北京煤炭总公司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介绍雇主工作部2001年主要活动及工作成果及2002年工作计划,讨论和批准国际劳工标准可行性报告。

   2002年8月,中国企联雇主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民族大厦召开第三次工作会议暨经济全球化与企业劳动关系国际研讨会。宣布雇主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并通报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第三次工作会议情况。

   2003年2月,中国企联雇主工作委员召开2003年度企业劳动关系情况研究会,委员会代表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什么劳动关系问题、企业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企业职工的工资及收入方面有什么问题、企业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企业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企业出现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企业哪些方面的权益易受侵害等七个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报告。

  2003年3月底至4月初,中国企联雇主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雇主工作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暨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国际讲习班。会议宣布增补雇主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通报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第四次工作会议情况和中国企联2003年雇主工作计划,并研讨当前劳动关系有关问题。

  2003年9月,中国企联雇主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雇主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工作会议,会议通报第91界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国际雇主组织接受中国企联加入国际雇主组织和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的情况以及最低工资修改意见,并征求对中国雇主论坛意见。

  2005年2月,中国企联雇主工作委员会第六次工作会议在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为通报2004年国家第七次三方会议情况、中国企联雇主重要工作开展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修改意见。同时,会议也征求2005年开展雇主工作的企业意见。

  企业提问 专家答疑

  ——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详解

  文/本刊记者 刘彦博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它的出台在广东省众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中产生较强的反响。为此,本刊记者走访了广东省一些企业。

  企业告诉记者,如今,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面对国内外强大的竞争对手,承受着巨大压力和经营风险的同时,还肩负着向国家依法纳税,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社会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家来说,盼望成立保护雇主和雇主权益的组织和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愿望日益强烈,条例的公布为我们广东的企业和企业家送来了及时雨,让企业感到了家的温暖,这无疑为广东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的商海搏斗中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利于企业家们茁壮成长,更有利于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因此,《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显得相当有必要。

  与此同时他们也针对条例提出了一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广东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主任徐勇教授和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经济学博士田子军律师等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专家答疑

  问题一:条例中第八条后部分提到:各方应当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这在处理一些突发事件上比往年有哪一些突破?

  答:我省是经济大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众多,也是民工的聚集地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宁。《条例》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三方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受省政府的委托,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广泛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了解情况、调研问题、制定对策,更有效地通过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协商,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一方平等地争取权益。

  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程序,目前已被绝大部分的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他们的经验证明,实行由政府、雇主、工会组成的三方机制,能够在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方协商比单方处理矛盾要全面些,易于被各方所接受。随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集体对话协商、谈判,有利于推动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兼顾各方利益,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问题二:条例颁布后,协会将如何帮助我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认识,在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企业和企业家要敢于借助协会的力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过去认为维权是保护弱势群体,企业家是个大老板,不需要保护,其实但从社会立法或各种行政、经济纠纷的实际保障的有效性来看则往往是弱者;在所有制问题上,过去认为对国有企业的维权是理所当然的,而对民营企业是否给予保护含糊不清,条例从立法的角度上确认了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只要为社会做出贡献的都要保护。其次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服务,帮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熟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问题三:该条例对于维护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会起到哪些积极的意义?

  答:企业是经济的细胞,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企业的发展和兴旺发达,就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家是社会上最活跃的群体,是我们社会新兴的中坚力量,不论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私营、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家,他们都是新阶段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专注于企业的发展,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要素,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家对企业、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我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体制,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的市场经济活动必须要遵守 WTO的规则,要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因此,在市场竞争中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这一任务则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我省企业法制工作,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都有着深远意义,它将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问题四:当企业权利受到损害时,是否可以根据该条例说话?

  答:条例的目的是依法治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条例立法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三者之间构筑联系,形成互通,有利于政府科学决策、企业经营耳聪目明,企业权益维护投诉有路、举措有法。政府执法有椐、企业及媒体监督有方。

  通过条例所赋予的权利、平台、措施,我们相信条例对我省建立良好的依法营商环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当然,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对条例的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

    问题五:《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与行政诉讼法是如何连接的,如果以后在执行过程中两者产生冲突,该以什么为依据?

  答: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为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条例是地方性综合法规,主要是明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和相对应的政府义务。二者之间是不会产生冲突的。如果在某些场合产生理解上的不一致,则根据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应当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有效。

  条例规定了许多政府的义务和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如果政府不履行其义务,或者在施政过程中损害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具体地说,就是违反包含条例在内的法律规定,损害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因此,就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而言,条例是其权利的依据之一。

    问题六:雇主的范围是什么?将企业经营者作为雇主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答:雇主是指经营管理者,常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雇主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下对经营者的称谓,雇主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管理企业。由于雇主既要按照代理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作为企业的代表又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发达国家对雇主的行为作为比较特殊的情况予以规范。

  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体系,向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是必然的趋势。而建立雇主制度又会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由于目前我国的企业二权分离的情况还不多,雇主情况在我国还不算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国人要接受雇主的理念还要有一段时间。

    问题七:在《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等协会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它的执行力如何?

  答: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等协会是不同类型企业的代表,属于社团法人,本身没有执法与司法权,但是担负着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反映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批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

  协会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守护神”的作用,要敢于挺身而出,理直气壮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撑腰壮胆,支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八:条例中的第九条提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哪些具体的引导措施以及提供何种服务呢?

  答: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和服务有许多,不胜枚举。第八条的三方协调机制、第十一条的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广义)的参与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反映投诉权,都是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服务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可以请求政府给予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也是一种。

  由于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换角色、转换职能,在计划经济时代中政府所扮演的以开会、文件、计划等形式传递政策信息的方式被如今的立法所取代,企业不能期待通过政府的文件、会议等方式被动地接受立法信息,而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作为行业或综合性自律组织,自然承担起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因此,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可以根据条例规定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内容,制定更加详细的服务细则,为企业及企业经营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平台。

  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是条例的目的之一,因此自然的成为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的职责。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通过普法和维权工作,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是营造我省良好的依法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专家综合评述

  新颁布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明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着重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和执法行为。如规定行政机关起草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企业的请求,组织协调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诉讼的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该《条例》同时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如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促进职工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新闻媒介应当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

  从该条例的各项内容可以看到:与其他省份的同类条例相比,是有较具体的规定,有多处创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01月11日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各方应当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九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义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尊重和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并被提起诉讼的,企业有权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

  三 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

  四 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五 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等;

  六 干扰企业自主聘用职工;

  七 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一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 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三 不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

  四 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

  五 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前款规定的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应当列明检查依据、内容、时限、检查人员及其负责人,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贵重样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检验、检测后五日内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当于原物价值的补偿。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事项的,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不得拖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违法罚款、收费,或者罚款、收费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二 违法没收财物,或者没收财务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

  三 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 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司法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企业提供的资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的,行政、司法机关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财物,但涉案的除外。

  行政、司法机关不得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账册、企业印章。

  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企业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强制措施时限的,行政、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对法定检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作出的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查、检验、检测,对重复检查、检验、检测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通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可以查阅上述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六十日内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匿名举报、投诉的除外。

  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批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行政、司法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收费、执法监督检查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发展需要和谐劳动关系

  文/朱小勋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我给出席这次表彰大会的各位代表,提供一些关键的信息,以便日后大家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方的重要作用。

  最近,中国企业联合会将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排序与世界500强企业进行了比较分析,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将此材料批示给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一、中国企业的进步

  1.中国企业500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2002年中国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3.64%;2005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6.04%。3年中提高了22.4个百分点,反映出中国企业500强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我国经济的中坚力量。

  2.中国企业500强的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达11.75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92.62%;资产总额33.51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28.73%。

  3.2002年中国企业500强的平均营业收入是122亿元,2005年则达235亿元,绝对数多了113亿元。

  4.2002年中国企业入围世界500强企业的有11家,2005年增加了4家,现共有15家,而1995年我国仅有3家企业入围世界500强。

  5.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第一位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排在2005年世界500强的第31位。

  6.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中有54家广东企业入选。

  上述数据是我国企业500强自己与自己比的成绩表,但要与世界企业500强相比,我们的差距仍很大。

  二、中国企业与世界企业之比较

  1.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仅为世界企业500强的8.4%。

  2.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利润总额仅为世界企业500强的7%。

  3.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资产总额仅为世界企业500强的6%。

  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500强相比:

  1.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仅是美国企业500强的17.2%。

  2.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利润总额仅是美国企业500强的12.5%。

  3.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的资产总额仅是美国企业500强的18.2%。

  虽然我们的企业在近10年来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从综合竞争力的差距来比,2005年,我国企业500强是世界企业500强1/6的水平;是美国企业500强1/5的水平,所以我们的企业家仍然任道重远。

  我之所以为大家提供这些数据,就是让大家认识到:世界企业500强,人家用了几百年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和平地快速发展,美国企业500强也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在近300年的时间里,又有多少“和谐的时间和空间”来发展生产呢?

  所以,和谐社会的构建十分重要,而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整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对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广东省三方协调机构又有什么理由不把它协调好,让我们的综合实力更快更好地迅速提高呢?我们的企业更应该做好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这个基础工作做好了,才能提升企业管理的综合竞争力,才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此文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朱小勋同志在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上的讲话,本刊有删节)

  

  全国表彰的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暨模范企业

  一、全国优秀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单

  李克俭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林凤梅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李 军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英杨 梅州市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杨超洪 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金媛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二、全国优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名单

  陈继红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秦建军 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居委会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

  张垣辉 中山市小榄镇东区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吴国坚 佛山市南海区总工会权益科科长、劳动争议调解员

  董海波 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工会联合会主席、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

  吕端敬 广州市荔湾区总工会主席、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主任

  余昌伟 云浮市总工会维权部主任科员、劳动争议调解员

  张 莉 韶关市总工会副主席、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倪彦龙 汕头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科员

  许建青 广东雄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叶文国 珠海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

  张嘉琪 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干部、省法律援助处工会职工权益部工作人员

  顾雄辉 广东省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中心副科长

  曾惠忠 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江金星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叶志超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谢锡勤 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林小旭 揭阳市自来水公司工会主席、劳动争议调解员

  三、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单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全国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单

  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深圳市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TCL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调解委员会

  汕头机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

  广东长安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

  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佛山市顺德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五、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名单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白天鹅宾馆

  湛江德利化油器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注: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文件。文号为劳社部发[2005]24号。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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