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尘埃落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新标准从0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八百元,正式提高至一千六百元。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还有一处修改值得关注,即“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新规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
减轻税负
8月23日,全国人大正式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后,相关消息开始占据许多媒体的显著版面。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改革话题,老百姓反应异常热烈。当天搜狐网一项调查便有近十万人参与。而根据数据来看,老百姓最揪心的,的确是多年以来民意最为集中的800元个税免征额(即通常说的起征点),98%左右的网友认为应该提高个税免征额。
个税免征额按800元政策执行,始于改革开放发轫的1980年,当时全中国月收入能达到800元免征额的老百姓恐怕也是寥寥无几。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征收个税仅16万元,这个免征额实际上调节的还是当时的“高收入”人群。
整整25年,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与居民收入状况、生活成本均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仅1993至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已经上涨60%。
事易时移,变法宜矣,调整个税免征额的呼声响了多年,其不合理性早就彰显。上网看看网评,就会发现老百姓对于这项制度的意见是何等集中。分析一下,就发现人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过低,本应该免征的居民基本生活成本部分被大量征税;二、分类所得税制客观上导致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较大,违背了量能纳税原则;三、不能反应改革后纳税人支出结构的变化。四、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力军,个税政策没有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缓解贫富分化的杠杆作用,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五、中高收入工薪阶层税率偏高、税负过重,个税政策对社会贫富差距起到的甚至是逆向调节的作用。
面对800元免征额,老百姓认为,现有的个税政策,收入调整对象错位,客观上使普通工薪阶层承担过重的税负,个税应适当增加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并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前扣除制度。还有人建议改革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借鉴和学习国外普遍采用的综合税制。
800元,在中国除了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可能还算一点收入之外,在绝大部分城镇,都是不够基本生活开支的。而公开的数据称,我国城镇人口的月均生活成本是1430元。如果考虑到地区差距,再加上居民购房、保险、教育及赡养老人的生活成本开支,平均数字也会超出这个标准。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即征税前要有基本生活成本扣除。那么仅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大多数个税纳税人是承担了过高的税负。另一统计数据也能说明这一点:1994年以来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
而此次起征点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负。在个税改革正式公布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1600元,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从60%左右降到26%,而全国个人所得税则因此减少280亿元左右。
一刀切能否调节收入差距
不过,依然有许多人建议,个税起征点不应该一刀切。
2003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曾发布《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整政策》报告,曾经引发了一轮关于个税改革的讨论。该课题主持人白景明博士当时就认为,针对我国居民贫富分化还在加剧的现状,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应该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报告建议,对月收入3000元—5000元这一区间内的居民应采取低税率政策。
实际上,许多学都者都赞同对税率进行调整,中国人民大学财经金融学院朱青教授就建议,可以考虑降低最低档税率,同时调高最高档税率。当前执行的最低档税率为5%,可以考虑将其降低至3%;最高档税率现为45%,可考虑提高到50%”。
两位学者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因为调整税率是使个税政策真正发挥收入调节杠杆的必然选择。对低收入人群执行低税率体现了政府关怀,对中间收入群体执行合理税率可以藏富于民,而对高收入群体即富人执行较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调整社会收入差距。
实际上,许多政治家都将税收这一工具做为平衡社会收入分配的良器,1993年,比尔.克林顿入主白宫时,就把高收入纳税人的联邦所得税率提高到了40%左右。根据新加坡李显龙总理发布的税务报告,占人口总数百分之20%的新加坡富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由此看来,在新加坡,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税义务。不仅如此,相关报道还称,新加坡政府还另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缴税平衡后,都有从政府获得的净入账。
可惜的是,此次中国个税法的修订更多地还是以提高免征额和强化税收征管为主要精神。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决定,但是对于税率这一具有调节功能的工具,目前还没有看到有更多的信息。有更多的声音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还有多种手段,不一定是要在个税税率上做调整,而是要考虑开征包括物业税、遗产税等在内的新税种来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但也有许多人主张,应该很好地用税率这个工具来调节社会收入差距。
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
在个税修改之前,有人认为,中央之所以在个税改革上比较慎重,是因为它和政府的收入关系太大。不过,实际情况并没这么严重。
有数据说明,个税对中央财政的确有很大贡献: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到如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有潜力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分析显示,尽管1980年个税起步当年征税仅16万元,但其增长趋势却是非常明显,到2001年已达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2002年个税收入规模突破千亿元,当年超过中央财政税收的7%。也是从这一年起,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从2003年起,中央与地方政府个税以六四分成,中央六,地方四。2004年,个税规模达到1737.0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上升为6.75%。
如此看来,800元免征额的调整一头仅牵着老百姓的焦虑,另一头还有中央财政的顾虑。中央分成个税以后,800元免征额的调整就直接关系到了中央财政的收入来源。如果全国统一调高免征额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下降,则直接影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不过,此次个税改革对中央财政的影响不能夸大。在个税改革正式公布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1600元,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从60%左右降到26%,而全国个人所得税则因此减少280亿元左右。
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分析,近年来个税增幅约为每年300亿元,故今年个税收入会维持去年水平,个税起征点调整不会对国家财政带来太大的影响。
首次“立法听证”
不同寻常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纳入了听证程序。
任何一项法律都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公平,在关于个税改革的辩论中,我们看到一种可贵的追求——法律产生过程中的公平。
9月27日,民众广泛关注的个税法立法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会的内容间接决定着个税缴纳者的切身利益。名为个税法立法听证,其实也只是一次“有限听证”———本次个税听证只围绕一个主要议题,即1500元的起征点是否合适?
不管听证结果如何,人们仍要为本次听证会鼓掌。因为这是国内税收政策决策过程首次履行听证程序,象征税制法治化开始起步;另外,本次听证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立法中引入听证程序,表明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的民间呼声作出了回应。
自个税法修正案上月底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以来,“公民表达”极其活跃,许多报纸发表评论阐述民间和学者的观点。人们第一次看到财政部的官员、学者们为一项法律不厌其烦地、逻辑地在各种场合向公从做出解释,也为公众或业界人士提供发现这些逻辑的漏洞以及站出来辩驳的机会。
以体现经济民主、司法民主、政治民主、决策民主为要旨的听证制度,属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性制度”。国内在公共政策制订中首次采用听证程序是1998年底,由前国家计委和信产部唱主角,内容围绕电信资费的调整展开。听证会真正进入广大读者视野并开始为舆论广泛关注并非首次听证会之“功劳”,而是2002年初国内首次铁路春运票价听证会。
从那以后,听证会直至听证制度逐渐走进普通民众关注的视野。而听证会的内容也相应地从单一的价格听证逐步发展为环评听证、司法听证、其他公共事务听证乃至今日的立法听证。但也有论者指出,如今形形色色的听证会还难以挣脱“形式民主”的樊笼。
迄今,撇开地方的,就中央层级,国内业已出台的行政规章有《政府价格听证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但这远远不够。广泛的“听证规则”应当涵盖所有需要先行听证的决策领域。而“广泛的听证规范”则需要涵盖代表产生、信息公开、过程透明、信息反馈等各项内容。
在此次个税改革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政府部门也暗示了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括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孙钢则认为,适时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更合理的应该是指数化,就是按照每年的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而不要采取多少年才动一次的做法。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