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给中国烟草行业带来什么影响,如何在烟草控制与烟草经济的博弈中找到双赢的平衡点,怎样规划未来几年内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无论是烟草企业还是民众都希望今年的“两会”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高社会危害和高经济效益的矛盾使得烟草行业在世界任何一国的国民经济中都处于尴尬境地,中国也不例外。
2005年2月27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生效,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也是世界第一个针对烟草控制的全球范围的多边协议。半年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公约》的议案,并在批准后第90天开始生效。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使我国的烟草行业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刚刚结束的2006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张保振副局长指出,今年是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国内烟草企业面临重新“洗牌”。
《公约》将给中国烟草行业带来什么影响,如何在烟草控制与烟草经济的博弈中找到双赢的平衡点,怎样规划未来几年内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无论是烟草企业还是民众都希望今年的“两会”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悬而未决的问题
对烟草危害的国际性的法律认定,政府对控制和减少烟草生产和消费的承诺,使得我国烟草业的整体生存发展环境将变得更加严峻。加入《公约》就意味着我国政府在法律上明确承认烟草的严重危害,特别是也承认烟草业在经济上的破坏性后果,这和一直以来我们对烟草业在经济方面的看法有很大不同。“2005年全年实现工商税利超过2400亿元,比2004年增加300亿元以上,增长14%”。 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姜成康给出的数据可以充分说明烟草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在销售香烟产品时,香烟盒上必须印有严格的健康警告,禁止烟草广告和赞助,提高烟草的价格和税收,打击烟草走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并采取措施减少公共场所被动吸烟等。此外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控制和减少烟草生产和消费,由此可能导致我国政府将在国际法的约束下,改变目前有关烟草业的包括《烟草专卖法》、《广告法》、《商标法》在内的许多法律和政策,我国烟草业由此可能逐渐失去来自政府特别是来自一些烟草业比重较大的地方的政府现在提供的公开而有力的支持;政府也可能由既是烟草业的所有者又是烟草业的管制者的双重角色逐步变为单一的烟草业的管制者,从而使我国烟草业多年来实行的政策法律环境发生根本性逆转。
由于《公约》的规定相对宽松,加上政府长年以来对烟草行业的暧昧态度,各种规定能否得到强有力的贯彻直接关系到我国烟草行业的未来发展。“如果说刚刚结束的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为未来几年烟草业的发展树立起了新的风向标,那即将开始的‘两会’将给出发展的基调。”某大型烟草公司的一位高管对《法人》如是说。
的确,法律条文的修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产业调整的方向,众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都需要“两会”给出答案。
重组势在必行
如同关注吸烟对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一样,烟草行业的“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公约》的压力迫使政府在新年伊始就不得不对烟草行业的未来作出了重新的规划。在2006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培育10多个重点骨干企业,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企业联合重组”被定为产业改革的初步目标,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个目标正是为了应对《公约》可能带来的冲击。
据资料显示,“十五”时期,行业结构调整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尤其是卷烟工业企业从2000年151家调整减少到44家,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但行业企业组织结构仍不尽合理,全国最强势品牌红塔山的行业市场集中度,也不超过2%,而在美国和英国,强势品牌的市场集中度都超过了60%。中国所有成品烟的生产总量,低于世界排名前四位的四大烟草集团成品烟总量,仅为其90%左右。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张水长认为,扶持重点企业、重点品牌,重新进行资源整合将成为烟草企业改革今后的重心。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程永照则称,随着控烟运动队伍的进一步壮大,烟草业生存的空间将逐渐缩小,但综观世界控烟史,每一次控烟运动都对烟草生产的科技进步、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有利于我国烟草企业做大做强。
据《法人》了解,烟草行业在今后几年内的改革和重组已经成为业内代表和委员最为关注的话题。中国烟草行业的“健康”问题将交由今年的“两会”会诊。
企业的声音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毫无疑问,《公约》的实施,是对烟草业生存与发展的严峻考验。作为“一个标准,全球通用”的公约,它的实施还将通过各缔约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以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约》实施后,行业最终将实现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留下的将是真金。
河南郑州卷烟总厂:长期以来,我国烟草企业广告的发布范围、数量、内容、程序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广告宣传的渠道已经很有限。而《公约》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进一步限制或禁止,将使我国烟草业培育、发展、壮大卷烟品牌,从而获得相对于国际品牌在我国市场上的优势效应的难度加大。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广告法的限制,烟草品牌的推广方式较为单一,形象广告便成为烟草企业传播品牌理念、塑造品牌认同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烟草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公约》实施的缓冲起,享受“最后的午餐”。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当前在我国,烟草产品是合法产品,应该得到合法公正的待遇。一方面,因为我们承认吸烟危害健康,所以国家才会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控烟,应该为社会提供更低害的卷烟产品而努力。这是国情,必须尊重。
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单一提高烟草价格和税收不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对于控制吸烟者人数也没有太大帮助。而且不能忽略的是,税收增加会促进卷烟走私的泛滥。《公约》对税收、价格只形成了“各缔约方承认价格和税收措施是减少各阶层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这样宽泛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自行制定一个合理的税率标准,但要考虑烟草消费者对烟草制品需求的价格弹性,这样才能对中国烟草行业实现税利总额保持适度增长的平稳发展起到作用。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