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报披露家数增多,需要履行追送承诺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多起来。为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的履行程序,深交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3号—追送对价》。
备忘录要求,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非流通股股东“追送对价”承诺,承诺人、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应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情况。当追送对价的条件触发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追送对价的实施工作,于追送对价的股权登记日前3-5个交易日内刊登实施公告,就追送对价事宜、承诺履行情况、追送日程安排等事项做出公告。
此外,备忘录还对追送股份、追送现金、定向转增追送等各类追送对价方式的实施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追送对价属于执行对价安排的一部分,无需缴纳相关税费,对价到账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