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尽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3、公司A股股票自2006年2月22日起连续停牌,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于2006年3月8日下午14:00在本溪市金山宾馆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通过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方式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相关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04人,代表股份641,548,957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87.17%。
    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616,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83.70%;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603人,代表股份25,548,957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21.29%,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3.4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121,50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0.101%,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0.017%;通过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030,60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0.86 %,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0.14%;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1,588人,代表股份24,396,857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的20.33%,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3.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墨华先生主持。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公告详见2005年12月31日、2006年2月6日、2月22日、3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A股股东 641,548,957 638,157,651 3,327,906 63,400 99.47%
流通A股股东 25,548,957 22,157,651 3,327,906 63,400 86.73%
非流通股股东 616,000,000 616,000,000 0 0 100%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A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情况
1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 2,459,918 同意
2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 同意
3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1,632,577 同意
4 中国银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1,434,050 同意
5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1,428,630 同意
6 黄彬 933,275 同意
7 解湘 846,300 同意
8 中国银行-南方高增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651,949 同意
9 中国建设银行-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600,042 同意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 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贵公司("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05 年12月31日首次刊登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和公司分别于2006年2月22日、2006年3月6日刊登的召开本次会议的两次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06年3月8日下午14时在辽宁省本溪市金山宾馆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墨华先生主持,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及表决。现场与会股东当场进行了记名表决;流通股东在2006年3月6日~2006年3月8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和2006年3月6日上午9:30至2006年3月8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参与了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所持股份为617,152,100 股。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88人,所持股份为24396857股。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并参照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现场投票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与会股东表决情况
    1. 同意63815765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
    2. 反对33279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
    3. 弃权63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二) 流通A 股股东表决情况
    1. 同意22157651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
    2. 反对3327906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
    3. 弃权63400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本次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改革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陈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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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筱琳
    二零零六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