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使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得到保障,对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从2003年起,全国部分县(市)开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预算报告显示,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提高到20元,并将中西部地区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地方财政也将相应增加投入,农民缴费暂不增加。对东部省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中央财政也将按照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06年中央财政为此将投入47.3亿元,比上年增加41.9亿元。
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扩大试点范围的同时,财政部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条件较好的地区加快进度。
与此同时,财政部还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缓解特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范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实际、保障线标准合理适当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并注意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发挥制度合力。2006年,中央财政(包括一般预算和彩票公益金预算)将相应安排资金9.5亿元,比上年增加6.5亿元。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