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获准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有助于改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保险期限与保险投资产品期限不匹配的问题,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
3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第一部不动产投资的管理规章———《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 《办法》确认,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目前暂不包括房地产投资。
业内对于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呼声由来已久。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已有的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已达到1.2万亿元,但是一直以来,中国保险资金一半以上集中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2005年,期限相对较长、收益稳定的债券投资首次超过银行存款,达到52.3%,成为保险资金第一大类投资工具,其中国债和企业债券的持有比例更高。
然而由于国债发行期大多是10年期,二三十年期的国债几乎没有,保险资金中积淀的大量20年期、30年期的长期寿险保单找不到相匹配的投资产品,因此在寻找与保险期限相匹配的长期投资产品上,减少对利率变化产品的过度依赖,保险公司一直动力实足,却又无的放矢。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施设,对于提高保险业的投资收益水平,特别是改善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久期(duration),有非常重要的帮助和作用”。中国平安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孙建一告诉本报记者。所谓“久期”即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相互匹配。
引入信托模式隔离风险
据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办法》主要的设计思路是在保险资金投放基础设施项目的过程中引入信托模式,进一步说,也就是用信托的原理来实现资产隔离,将各主体的责任和权利分离,形成制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定义,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信托模式下,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架构大致为: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等专业机构(即“受托人”)签署投资计划,将自己集中管理的保险资金委托其投向指定的项目,方式可以采用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债权转股权投资等合同文件约定的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担当资金托管人,负责资金划拨、清算、审查等任务,以此确保受托人与资金的隔离。
但是,考虑到基础设施投资多是桥梁、公路、场馆等,项目重大且复杂,信息难以实现公开透明且能够被随时跟踪。《办法》特别设计了独立监督人制度,以进行特殊的风险防控。
所谓“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为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实践中可以由律师、会计师以及工程监理等角色担纲。
“在证券市场中,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一个是保管,另一个是监督。但是由于投资基础设施的特殊性,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把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强化并外移了,这就是独立监督人。在权限上,一定额度以上的资金调度,必须经由独立监督人签字,托管方才可以答应受托人进行划拨。如果托管人没有经过独立监督人的确认,就擅自执行了受托人的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独立监督人没有及时批复而造成的工程损失由独立监督人赔偿。我们的目的是把风险控制在过程中。”保监会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除此之外,该《办法》中还提到了另外一个角色——受益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因为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资金,多来源于投保者的保费,所以受益人很有可能为投保人。
《办法》规定,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对于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等重大决议,由受益人投票表决。
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
除了在整体信托构架上对投资进行管控外,对于投资比例、受托人进入门槛、投资项目等方面的限制也被认为是严格控制风险的办法。
《办法》二十五条规定:人寿险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金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末可投资余额的5%,而财产险公司的上限为2%;人寿险公司投资单一项目的上限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险公司的投资上限为5%。投资项目必须是“国家级”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承担重大责任的“受托人”,《办法》明确要求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以及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足够的专业人士、风险管理责任人等。受托人还需达到许多硬性指标,包括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于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还需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等条件。
《办法》对于风险的严加防范与信托业一直以来“问题”不断关系很大。由于信托公司违规经营、缺乏监管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往往造成被操控的现实,为委托人带来巨额损失。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托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之所以频频“出事”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有问题,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利益冲突。许多案例中,自营业务出了问题,就拿信托业务去补窟窿;一个信托计划出了问题,用另一个计划来填窟窿。他认为,信托业的规范首先应该逐渐减少自营业务,使信托真实成为因受托而获取佣金的行为。具体到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他认为在目前有明确指定项目和一整套风险监控体系下,风险反倒不是很大。
该位负责人还表示,与保险公司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相比,他们信托公司没有太多优势。“因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作为委托人的保险不太可能把这块‘肥肉’让给别人吃。所以我想,信托公司可能的主要客户目标是那些旗下没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但他同时表示,由于不少信托公司以前都曾经与地方政府联手操作过基建项目,在对该类项目的熟悉程度上应该优于资产管理公司。
孙建一则对记者明确表示,平安集团一定会选择自己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来充当受托人。为此,平安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包括设计业务流程,制定决策机制、评估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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