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本次与新疆金石签订银行贷款互保协议书,互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 公司本次为金石沥青担保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本次为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累计为其担保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截止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人民币9100万元
    ●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次签订银行贷款互保协议书及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乌鲁木齐市头区工业园银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詹麟,主要经营范围:石油化工产品(专项审批除外)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1,501万元;负债总额5,915万元,银行贷款1,000万元,一年内到期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586万元。金石沥青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09%的股权。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华,主要经营范围:城市制水、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91,068万元;负债总额59,685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一年内到期负债总额3,000万元;净资产131,383万元。本公司与其无关联关系。
    三、互保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最高限额,相互为对方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履约保函、承兑汇票时提供担保。
    2、双方自愿向对方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或对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3、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8年3月1日止,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解除,如需继续保持互保关系,必须重新签订互保协议书。
    4、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的签订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本协议履行不能的,甲乙双方同意互相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5、本协议书不作为任何一方用于银行贷款的担保文件,仅作为对申请贷款互保的约束。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
    (1)本次与新疆金石沥青进行互保及为其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将来公司生产经营中资金的需要,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时,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2006已签定销售合同近4亿元,经营业绩优良,资产负债率适中,偿贷能力较强。
    (2)鉴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7300万元贷款提供了了担保,本次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护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底,总资产19亿元,资产负债率处于31.23%的较低水平,其因行业特殊性,产品销售及盈利情况稳定。
    因此,上述担保风险较小,能够保障公司合法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06年3月2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100万元,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互保协议书》
    3、新疆金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新疆沥青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财务会计报表
    5、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2月财务会计报表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