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上关于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的呼声和传言不绝于耳。但从客观角度而言,近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勉强推出,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之间及其证券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如果是在一级托管账户下融资融券,那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能要变得门庭若市起来。
其次,是授信模式问题,即由谁提供授信融资。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并没有多少资金,最终还是要有银行的授信才行,而银行凭什么融资给证券金融公司呢?
第三,在整个市场没有做空机制和投资者不能卖空的情况下,目前中国市场基本上没有融券的必要;仅仅满足于临时交收的融资则大可不必费这么大心思。
如果非要急着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证券账户的实名制问题要彻底解决。投资者要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就要开立或变更信用账户,借此契机核实证券账户资料,彻底落实实名制,把那些虚拟账户逐步清理出这个市场。
二是要严防和重拳打击证券黑市。
三是在未来的融券业务中,创造机制使托管银行成为主角。在二级托管账户制度下,托管银行和券商一样成为一级托管和登记机构,其所托管的机构客户将成为市场上融资融券的主要参与者。券商代理的散户中,资金量和持券量都不会很大,对融资融券的需求也不一定迫切,关键是券商与客户达成代理并促成融资融券业务的成本较高,明显不如托管银行有优势。
四是券商要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自己的信用规模。为客户融资,扩大交易量,以提高自己的佣金收入,这是券商的原始冲动。券商要克服这种冲动,不能超规模地创造信用,最终伤害整个市场。
五是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包括司法救助和诉讼保护,防止挪用等恶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陈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