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0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催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16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28号)}文件精神,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现由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比例为50.6%)提出《公司章程》修改的临时提案,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予以审议。
    公司章程修改全文见https://www.cninfo.com.cn网站。
    另外,公司2006年3月28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催告公告》中,关于社会公众股的提法更正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