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72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40~45(含) 20%
45~50(含) 25%
50~55(含) 30%
55~60(含) 35%
60以上 40%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因国际原油价格、人民币汇率、公司每月原油产量处于不确定状态,该办法的实施对本公司的收益水平的影响目前尚难以量化。但在国际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后,将增加本公司的支出,影响公司的收益水平。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200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