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规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昨日,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出台,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按照该征收比率计算,一直享受着上游垄断成果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巨头今年预计将为此支付近300亿元。
这也意味着,呼唤已久的石油“暴利税”浮出水面,央企终于开始向国家“分红”了。
按照正常的逻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家,有利润的国企向国家上缴盈利(分红)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基本上全部归企业所有,国家作为出资人并没有享受到出资人的权益。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处于垄断地位的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力公司等等巨头,凭借垄断优势,赚取超额的利润。2005年,国资委监管的16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7312.9亿元,利润6276.5亿元,其中,仅仅中石油一家企业,其2005年的盈利就高达1334亿元,成为亚洲最赚钱的上市公司。人们有理由发问:如此高额的红利,为什么都归企业而不上缴国家财政呢?更为令人不解的是,国家甚至还要拿出巨额资金,为这些盈利大户的某些亏损业务环节进行补贴。也就是说,赚的钱归自己,亏的钱由国家财政买单,旱涝保收,天底下没有比这更划算的买卖了!
向石油企业征收“暴利税”是个风向标,表明国家不会再坐视国企(特别是央企)不上缴利润。这次动的是石油巨头,下次动的可能就是电信、电力、金融巨头。
不过,“对石油开采企业征收特别收益金”这样的举措,毕竟是个案,是权宜之计。要真正从整体改变,还是要从制度上入手。所幸的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努力改变这一状况。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据了解,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也在制定完善之中。
本报经济评论员 田申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