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首先考虑的因素必然不是经济实用,而是如何推卸可能产生的一些责任
最近,国内IT界三大协会,联合呼吁政府在采购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时,不再指定制造商或特定产品。该建议认为,减少上级政府在采购计划中规定的行政指令,不仅有助于下级政府酌情购买,从而降低采购成本,还有助于提高公平竞争的程度。
其实,中国法律对此早有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说:“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政府采购法》则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然而,在各级政府采购的指引性条文中,总是不难找到指定厂商、指定产品、甚至是指定型号的例子。
我的疑问是一连串的:为什么法律要禁止招标时指定厂商和产品?政府采购部门可以绕过法律吗?各级政府实际上难免要指定厂商和产品,这是为什么?若政府采购真的采纳了三大协会的建议,整个采购领域又会出现怎样的局面?
立法是为了满足“三公”原则,这不难理解。问题是,法律离开抽象原则,进一步做出过细的规定,就必定涉及招标人的实际需求。这样的法律,由于缺乏具体情境下的指导意义,结果要么是被完全置之不理,要么就是被人曲解,成为文字游戏的工具。
政府采购的负责人,即使完全遵守法律条文,也仍然可以使投标结果达到他们既定的目标。因此,政府采购的争议,不能仅从法律的角度得到解决和解释,而必须从公共选择学派中的“寻租”理论入手。也就是说,政府官员有权进行巨额采购,他们的酌情权隐含了租值,而所有可观察的行为都是为争夺这种租值而展开的。
在分级政府的格局下,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划定采购范围、甚至明确规定采购的产品,传统上有两个解释:一是上级政府独揽了采购租值;其它厂商要说情、要公关,得直接找这一级政府。假如上级政府放权,让下级部门自行根据需要采购,从寻租的角度看,则只是政府部门之间对租值的重新分配,而在外竞争的厂商,并不能免去寻租活动引起的竞争和成本;二是政府官员推卸“甄别商品性能价格比”和“承担商品质量风险”的责任。他们只选名气最大的牌子,而不关心价格,原因是将来商品万一出问题,可以推说自己已经选择了最好的商品了。显然,为了向公众交待,“品牌”比“预算”更扎眼。
三大协会的《建议书》是针对计算机产品市场的。在这个市场上,激烈的企业竞争、迅猛的技术发展以及产品合理的“性价比”布局,均有目共睹。这样的市场环境,确实为放宽政府采购指南提供了基础。
以我个人的使用经验而言,我向往IBM笔记本,但自己用的却是东芝;我喜欢“intel inside”的标志,但也曾长时间使用AMD的芯片;我想拥有iPod,但至今用的却还是叫“TopLux”的MP3播放器。为什么?花自己的钱替自己办事,经济实用是上策。
问题是,政府向来是“花别人的钱替别人办事”的机构,《建议书》不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这个现实。另外,即使政府有意下放采购酌情权,各厂商的寻租活动总量也并不会减少,只会从一级政府转移到另一级政府,或从少数几个厂商扩散到多个厂商罢了。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