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已进入尾声。容易改的上市公司基本完成了股改,剩下的大多数是难啃的硬骨头。股改后期,越迟股改的公司越有其"难言之隐",要么是大股东没有股改积极性,要么是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调出现问题,有的公司虽然被"强制"进入股改程序,其方案却迟迟确定不下来。
据媒体报道,本周二上交所已经向未股改公司发出了"关于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紧急通知"的“最后通牒”。"通知"要求:尚未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与非流通股股东及相关各方沟通,最晚于2006年6月30日前进入股改程序。尚未股改的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股改日程安排或对其迟迟不能进入股改的原因做出说明。
看来管理层在推动股权分置改革方面还是很积极的。消极的只能是那些未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却推出恶劣对价的上市公司。面对交易所股改的“最后通牒”,有的上市公司往往会采取推出恶劣对价或者在投票期限采取“无期限”停牌的方式来应对。在已经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中,已经出现停牌达数月之久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湘火炬在股改表决中拖延55天,而且其推出了一个最糟糕的方案,送股比例创下股改公司的最低记录。上市公司股改中“无限期”停牌无论什么原因,都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投资者之所以选择投资股票,就是因为股票有容易变现的优点。而上市公司无期限停牌就是在破坏股票容易变现的这一属性,这是令投资者无法容忍的。
停牌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比如进行定期报告时的例行停牌和上市公司遇到敏感事件时的紧急停牌。停牌的目的是避免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一般只要公司把相关信息公布完毕,就应该让其复牌。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无期限”停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自管理层的停牌,比如ST公司的暂停上市。这显然是管理层出于对上市公司监管震慑的作用。另一种是上市公司处于自己利益自行决定,比如股改过程中的无限期停牌。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那种方式的“无限期”停牌都会影响股票容易变现的属性。也使得投资者资金长期被锁定,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如果是在牛市过程中因为停牌股票被锁定,投资者就会失去更多投资机会;在熊市过程中,投资者又会失去规避风险的有利时机。
作为监管机构,应该作的就是建立并维持市场公平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那么针对股改过程中,那些“无期限”停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公司,交易所该如何监管呢?采取停牌、交易涨跌幅限制等惩罚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张颖曾经表示,深交所不会容忍上市公司无限期拖延股改时间,要研究在一定时期以后,对那些具备股改条件但拒不股改的公司采取包括停牌、交易涨跌幅限制等惩罚性措施。
“南橘北枳”,不得不承认很多好政策一到中国股市就变了味。比如2000年以来国际接轨的增发,一到中国股市就成了肆无忌惮的圈钱。出于惩罚上市公司为目的停牌制度也是一样。停牌制度和退市制度只惩罚流通股东的性质是一样的。因为非流通股原本就是不流通的。所以通过停牌来惩罚上市公司,在没解决股权分置前就只能是对流通股东的不公平。这更象管理层是在要挟流通股东进行股改。
笔者认为,关于管理层对那些“无限期”停牌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应该限制上市公司股改时的停牌时间,不能让上市公司用“无期限”停牌的卑鄙行径来折磨或要挟投资者。同时股权分置改革也应该尊重上市公司,并按照《4.29通知》中要求的“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的操作原则进行。对于无意股改的上市公司不应该通过采取停牌、交易涨跌幅限制等方式。这样损害不仅仅是非流通股东的利益,更是广大流通股东的利益。只要按照公司上市时的约定,继续锁定其非流通股。并因为股改未完成上市公司仍然同股不同权的原因,继续限制非流通股东,采取限制融资,限制非流通股东利润分配等方式进行制约就可以了。
股权分置是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投资者公道的过程。但我们必须看到中国股市的问题不单单是股权分置导致的。关于有的上市公司无意股改,甚至无能力股改,继续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注定得不到补偿的问题。管理层应该采取其它的办法补偿投资者,比如采取政策托市。在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行新股前,保证投资者能以较高的价位,从这些垃圾公司成功出逃。这也不失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有效方法。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