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3年9月19日晚,哈尔滨某酒店夜总会老板王某带人在酒店屋顶做防水。他蹲下调整电焊机时,因自己携带的枪支走火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调查后得出结论,王某“非他杀,非正常死亡”。此前,王某曾购买了两份终身寿险和两份投资连结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共95.34万元。
    保险受益人、其长女事发当晚通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认为王某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王女拒绝接受,随后向法院起诉。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
    双方争执不休。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证据是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此案认定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那么,在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结论能否作为认定被保险人构成故意犯罪的依据?民事法庭是否能对被保险人作出有罪认定等,法律没有明确说明。法律界人士认为,摆脱困境的关键是国家应及时完善相应的证据制度,就本案而言,应报请高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确定。
    
    
    
    
    朱燕祥 画
    
    
    金融时报/天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