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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时间:2006年04月24日16:52 我来说两句(0)  

Stock Code:000707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证券报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动议和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 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风险。

    2、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双环集团所持股份性质为国有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3、目前,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83.65 万股社会法人股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广州市越秀区一德化工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6.81 万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因债务纠纷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至双环集团名下,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使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控股股东双环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上述两个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双环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份无法解除质押或冻结,或者出现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双环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质押等情形,导致无法实施对价安排时,双环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还未就是否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明确意见,如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之前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不能安排其对价应执行的股份,双环集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对价先行代为垫付。

    上述代为垫付后,被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双环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双环集团的书面同意。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05)武区水民初字第150 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武汉达阳物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064,630 股法人股作为对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4 万元欠款的担保,因其未能还款,该股权转至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签署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改协议书,并已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因此不会影响对价的安排。

    4、湖北省国资委己于2005 年5 月20 日与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从而导致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目前此项收购程序仍在进行之中。

    5、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制度改革,对公司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使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2.3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和声明事项

    (一)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法定最低承诺。

    (二)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

    1、双环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或转让;

    2、前项承诺期满后,双环集团承诺所持原双环科技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5元/股,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3、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双环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一德化工公司所持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如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之前,上述两名股东无法办结解除其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质押、冻结的手续,或者出现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双环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质押等情形,导致无法实施对价安排时,双环集团承诺先行代为垫付。

    截止本说明书出具之日,双环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还未就是否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明确意见,如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之前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不能安排其对价应执行的股份,双环集团承诺对其应支付的对价先行代为垫付。

    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方所持股份如需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双环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安排,或者取得双环集团的书面同意;

    4、截止2005年12月31日,双环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双环科技资金8,339.78万元。

    双环集团承诺,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以现金归还7,012.07万元占用款, 并以等值的双环科技占用集团公司土地作为还款保证,并于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前签署抵押协议;剩余部分1,327.71万元占用款将于2006年9月30日前以现金归还。

    5、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承诺人声明: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 年5 月19 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 年5 月29 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 年5 月25 日-2006 年5 月29日。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06 年5 月25 日-2006 年5 月29日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06 年5 月25 日上午9:30 至2006 年5 月29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一时间。

    四、本次改革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股票已于2006 年4 月24 日起停牌。

    2006 年4 月24 日本公司披露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本公司股票最晚于2006 年5 月11 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 年5 月10 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 年5 月10 日之前(含当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向交易所申请继续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联系电话:(0712)3591199 3592828 3591194 3591021

    联系传真:(0712)3591099

    电子信箱:sh0707@163.com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s://www.shkj.cn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s://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s://www.szse.cn

    摘要全文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使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2.3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股份总数:60,740,382 股;

    3、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按每10 股获得2.3 股;

    4、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根据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

    5、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序号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现金金额(元)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84,740,924         39.80%                     56,090,145                             -   128,650,779         27.72%
    2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红双环实业公司     2,342,186          0.50%                        711,123                             -     1,631,063          0.35%
    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129,260          0.46%                        646,476                             -     1,482,784          0.32%
    4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1,596,945          0.34%                        484,857                             -     1,112,088          0.24%
    5                    交通银行武汉分行     1,596,945          0.34%                        484,857                             -     1,112,088          0.24%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平板玻璃厂     1,216,720          0.26%                        369,415                             -       847,305          0.18%
    7        武汉达阳物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64,630          0.23%                        323,238                             -       741,392          0.16%
    8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64,630          0.23%                        323,238                             -       741,392          0.16%
    9                    湖北省燃料总公司     1,064,630          0.23%                        323,238                             -       741,392          0.16%
    10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958,167          0.21%                        290,914                             -       667,253          0.14%
    11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6,495          0.18%                        253,973                             -       582,522          0.13%
    12                   中昊碱业有限公司       638,778          0.14%                        193,943                             -       444,835          0.10%
    13                 浙江省萧山化工总厂       532,315          0.11%                        161,619                             -       370,696          0.08%
    14           广州市越秀区一德化工公司       168,059          0.04%                         51,025                             -       117,034          0.03%
    15                     应城市燃料公司       106,463          0.02%                         32,324                             -        74,139          0.02%
                                     合计   200,057,147         43.10%                     60,740,382                             -   139,316,765         30.02%

    6、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所持有可上市流通的有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28,650,779         27.72%         G+36个月               注
    2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10,665,986          2.30%         G+12个月

    注:G 为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双环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 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

    7、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00,057,147              43.10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39,316,765              30.02
    国有法人股                184,740,924              39.80                 国有法人持股    128,650,779              27.72
    社会法人股                 15,316,223               3.30                 社会法人持股     10,665,986               2.30
    二、流通股份合计          264,088,618              56.9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324,829,000              69.98
    A股                       264,088,618              56.90                          A股    324,829,000              69.98
    三、股份总数              464,145,765             100.00                 三、股份总数    464,145,765             100.00

    上述三表未考虑双环集团代为垫付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国信证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如下:

    1、本次改革方案对价安排的确定依据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股权分置的市场,客观上存在部分股份可以流通和部分股份不能流通的现实。在一个股权分置的市场上,流通股股票价格除了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走势、市场预期(如大盘走势)、对公司未来的预期、同类公司的股价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外,还会受到一个特定因素的影响,这个因素就是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流通的一种预期,我们称这种预期为流通股的流通权价值。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提出要获得其所持股票的流通权,将打破流通股股东的这种稳定预期,势必影响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价值,从而导致流通股股东受到一定的价值损失。因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需要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流通权价值的对价安排。

    2、双环科技对价标准的测算依据及公式

    股权分置改革后,存在一个理论股价,在该股价水平上,双环科技总市值与改革前的公司总市值相等,我们称之为均衡股价。具体公式如下:

    P1×N1+P2×N2=P×(N1+N2)

    同时:P1×N1=P×Na

    P2×N2=P×Nb

    其中:P1 指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前的流通股每股估值;P2 指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前的非流通股的每股估值;P 指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的股票的理论价格即均衡股价;N1 指流通股数量;N2 指非流通股数量;Na 指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原流通股股东所持的股票数量;Nb 指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数量。

    3、双环科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标准的测算

    (1)、股票估值依据和参数的选择

    1 N1 按双环科技目前的流通股股本264,088,618 股计算;

    2 N2 按双环科技目前的非流通股股本200,057,147 股计算;

    3 方案实施前双环科技流通股的每股估值P1 为:按截止2006 年4 月20日前20 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3.81 元;

    4 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每股价值P2 按双环科技每股净资产乘以调整系数R 进行估价。其主要理论依据为:

    A、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每股估值水平与流通股的估值水平保持一定的相关性;

    B、证券市场是充分有效的,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市净率的高低)反映了投资者对公司认同程度的高低;

    C、若流通股的市净率水平高于(低于)行业平均市净率水平,则非流通股的估值相应地也应高于(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D、由于行业内一般非流通股系按净资产价格转让(可视为行业非流通股转让的平均价格水平),在公司市净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时,调整系数R 的合理区间应为:1≥R≥公司流通股市净率/行业流通股平均市净率。

    经测算,化工行业上市公司2006 年4 月19 日收盘价的平均市净率为2.16倍,双环科技相应期间的市净率为1.14 倍,则双环科技非流通股价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调整系数R 应为确定为1≥R≥1.14/2.16,我们取R=0.7因此,双环科技非流通股每股估值P2=2005 年12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3.33×0.70=2.33 元。

    (2)对价标准的计算

    P=(P1×N1+P2×N2)/(N1+N2)

    =3.17 元/股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3.81-3.17)×264,088,618=169,016,716 元若采用送股的方式支付对价,则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数为:

    △N1=169,016,716/3.17=53,317,576 股

    每10 股流通股可获对价=53,317,576 /264,088,618×10=2.0 股即:为保证双环科技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因股权分置改革受损,每10 股流通股至少应获送2.0 股的股份对价。

    4、对价水平的合理性分析

    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尽可能降低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提高流通股股东抗风险能力,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向流通股股东共执行60,740,382股的对价安排,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双环科技股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改变,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所拥有的权益将发生变化。方案实施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将获得

    2.3 股的对价股份,流通股股东拥有的权益将增加。

    双环科技本次股权分置对价安排,比测算的理论对价(每10 股流通股获付对价2.0股)提高15%,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双环科技提出的对价安排是合理的,充分考虑到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履约安排

    1、承诺事项

    (1)双环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

    (2)前项承诺期满后,双环集团承诺所持原双环科技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于5元/股,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3)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双环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一德化工公司所持股份已全部司法冻结,如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之前,上述两名股东无法办结解除其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质押、冻结的手续,或者出现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双环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质押等情形,导致无法实施对价安排时,双环集团承诺先行代为垫付。截止本说明书出具之日,双环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还未就是否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明确意见,如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之前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不能安排其对价应执行的股份,对其应支付的对价双环集团承诺先行代为垫付。

    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方所持股份如需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双环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安排,或者取得双环集团的书面同意;

    (4)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双环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双环科技资金8,339.78万元。双环集团承诺,将于2006 年6 月30 日前以现金归还7,012.07 万元占用款, 并以等值的双环科技占用集团公司土地作为还款保证;剩余1,327.71 万元占用款将于2006 年9 月30 日前以现金归还。

    (5)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公司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均已做出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履约安排及其可行性

    ① 质押、冻结股份解冻及代垫承诺及其可行性

    双环集团目前持有双环科技股票总数为184,740,924 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股份总数为60,740,382 股,双环集团无权属争议可用于对价安排的股份数为97,840,924 股,超过所有非流通股东应向流通股股东应安排的对价股份数,因此,上述披露的权属争议、股份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不会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构成实质障碍。。

    ② 限售期内申请锁定保证履行承诺及其可行性

    承诺人同意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承诺人的承诺锁定期限内,对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从技术上为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保证。

    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介绍

    除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还未就是否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明确意见外,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提出。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双环集团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双环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票总数为184,740,924 股( 其中国家股158,109,965 股,国有法人股26,630,9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0﹪。其中发起人国家股86,000,000 股用于银行贷款质押,司法冻结合计900,000 股,质押加司法冻结共计86,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2%。

    出质人                             质押股数   占总股份的比例                 质押期
    中国工商银行应城市支行             2600万股            5.60%   至出质人申请解除为止
    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江汉支行           2700万股            5.82%   至出质人申请解除为止
    中国建设银行应城化工分理处         2600万股            5.60%   至出质人申请解除为止
    华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武汉滨江支行    700万股            1.51%   至出质人申请解除为止
    合计                               8600万股           18.53%

    2、公司控股股东双环集团所持股份因债务纠纷被江苏省锡山人民法院于1998 年冻结9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19%。

    3、公司股东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836495 股被司法冻结。

    4、公司股东广州市越秀区一德化工公司所持股份168059 股被司法冻结,因债务纠纷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至双环集团名下,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5、根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05)武区水民初字第150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武汉达阳物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064630 股法人股作为对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4 万元欠款的担保,因其未能还款,该股权转至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签署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改协议书,并已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因此不会影响对对价的安排。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双环化工集团红双环实业公司为关联人,除此之外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方案能否获得相关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使方案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能否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风险

    本公司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双环集团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为国有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该等国有股的处置需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能否得到或者能否及时得到核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不能及时取得并公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则申请延期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如仍无法取得批准文件,则取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三)非流通股股东股份被冻结、质押、扣划导致无法实施对价安排的风险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的可能,进而影响到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能力,将可能对本次改革造成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鉴于泰阳证券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83.65 万股社会法人股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广州市越秀区一德化工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6.81 万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被司法冻结。为使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本公司控股股东双环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上述两名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双环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份无法解除质押或冻结,或者出现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双环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质押等情形,导致无法实施对价安排时,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双环集团同意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被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双环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双环集团的书面同意。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05)武区水民初字第150 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武汉达阳物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064,630 股法人股作为对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64 万元欠款的担保,因其未能还款,该股权转至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湖北乾龙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签署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改协议书,并已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因此不会影响对对价的安排。

    双环集团目前持有双环科技股票总数为184,740,924 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股份总数为60,740,382 股,双环集团无权属争议可用于对价安排的股份数为97,840,924 股,超过所有非流通股东应向流通股股东应安排的对价股份数,因此,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属争议、股份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不会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构成实质障碍。。

    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还未就是否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明确意见外本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确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及时委托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临时保管。

    (四)股价存在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股权分置问题的创新方式探索,在尚处于初级阶段和发展当中的我国证券市场,该事项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风险;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情况、股票供求关系、宏观经济走势、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公司董事会特别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四、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结论意见

    (一)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双环科技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在双环科技及其相关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均能得以顺利实现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原则,对价安排合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有执行对价安排和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律师机构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认为:

    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均合法、有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的批准程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国资委正式批准以及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三)本次改革的相关当事人

    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党生

    注册地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 号

    联系人:张健

    联系地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 号

    联系电话:(0712)3591199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联系传真:(0712)3591099

    2、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保荐代表人:徐峰

    项目主办人:许乃弟、任兆成、李天宇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大厦20 楼

    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传真:0755-82130620

    3、律师事务所: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玲 乐瑞

    联系地址: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 号招银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430022

    联系电话:(027)85772657

    联系传真:(027)85780620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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