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新闻-体育-娱乐-财经-IT-汽车-房产-家居-女人-TV-ChinaRen-邮件-博客-BBS-搜狗 

财经频道 >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专区 > 聚焦中色股份股改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6年04月26日10:53 我来说两句(0)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京乾意证字(2006)第006号

  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有色金属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有 股权管理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及其相关 非流通股股东(详细情况见下文)提供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事项向公司及 其非流通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1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相关非流通股股东如下保 证: 1. 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要求其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 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相关非流通股股东、公司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且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2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0126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驻京办一号楼 B 座中色大厦 法定代表人: 罗 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58,080万元。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色股份 股票代码:000758 经营范围:承包本行业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对外派遣本行业工 程、生产劳务人员;承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出口;开发国内外 以铝、锌为主的有色金属资源;国外有色金属的咨询、勘测和设计; 与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的国家或地区的三类商品进出口(以 国家批准的商品目录为准);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本公司所办海外 企业项下的技术进出口,承担有色工业及其它工业、能源、交通、公 用建设基础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自有房屋出租;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3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承办展览(销)会、仓储运输、汽车修理、室内装修;批发零售汽车 (不含小汽车)及零配件;经批准的无线电通信产品的销售;自选进 口的商品的国内销售(以上国家另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销售机 电电子产品及设备、五金矿产、化工材料、建筑材料、家具、金属材 料、通讯器材、照相器材、日用百货。 年检状况:已经通过2004年度工商年检(正在办理2005年度年检)。 (二)公司的设立及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 1.1997年3月5日,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研[1997]0060 号文及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020号文批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中国有色矿 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7年3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0085号文批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 以主要经营性净资产12073.66万元,折成8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同时 向社会公开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总股本为14,000 万 股,其中,发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持有8000万股国有法人 股,占总股本的57.14%,向社会公开发行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42.86 %。1997年4月1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名称为“中色 建设”,证券代码为000758。 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8,08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4,912万股,其他股东持有33,168万股。 2.1997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及1997年10月4日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分别通过决议,并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函(1997)66

  4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号文批复,以1997年6月30日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6 股,共转增8,400万股,转增后的股本为22,400万股。 3.1999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及1999年6月2日公司股东大会分别 通过决议,1998年度利润分配以1998年末总股本22,40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2股,并按每10股转增4股,实施送股、转 增股本后的股本为35,840万股。 4.2001年2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公司字[2000]218号文批复, 实施了2000年配股方案(国有法人股放弃了此次配股权),向社会公 众股配售2,880万股,配股后的股本为38,720万股。 5.2004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及2004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 分别通过决议,以2003年末总股本38,7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10股转增5股,实施转增股本后的股本为58,080万股。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未上市流通股份 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已上市流通股份 合 计 股份数量(千股) 307,200 249,120 58,080 273,600 580,800 比例 52.89% 42.89% 10% 47.11 % 100%

  7. 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的 适当核查,2004 年 11 月 18 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务

  5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967 号文批复同意,将所 持有的中色股份 307,200,000 国有法人股中 58,080,000 股转让给了 万向资源有限公司(原上海万向资源有限公司),过户手续已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完成后,万向 资源有限公司持有中色股份 58,08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0%,为公 司第二大股东,股份性质为非国有法人股。 (三)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述情况: 1.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当事人因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 2. 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 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 3. 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影响公司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异常情况。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 体资格。 二、 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 (一)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有两家,分 别为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和境内法人股。其中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东为

  6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境内法人股股 东为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资源”)。提起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万向资源 有限公司。上述提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股 东 持股数量(千股) 持股比例(%)

  有色集团 万向资源 249,120 58,080 42.89% 10%

  股份种类 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 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所 持股份中,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有 1.5 亿股质押给中国进出口 银行,质押期自 200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在质押期 内,该部分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除此之外其他非流通股股份不 存在权属争议、冻结或抵押事项。 (二)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100249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色集团的公司章程,有色集团的基本情 况如下: 法定住所:北京市复兴路乙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 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肆仟玖佰玖拾柒万元

  7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经营范围: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 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 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 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 销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 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境外工 程的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各行业的劳务人员(不包括海员); 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 (其中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销售。 企业类型: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年检状况:已通过 2005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有色集团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有色集团合法设 立、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有色集团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根 据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长 宁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10105200806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万向资源的公司章程,万 向资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 234 号 法定代表人:鲁伟鼎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8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除专项规定),国内贸易,经营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年检状况:已通过 2005 年度工商年检 。 根据万向资源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万向资源合法设 立、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万向资源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提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 股股东有色集团和万向资源均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均 具备参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并且,提起股权分置改 革动议的上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合并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 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100%。因此,提起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动议的股东所持的非流通股股份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的限制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的 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有色集团 所持股份中有1.5亿股已经质押,由于本次股改方案为每10股流通股 获送2股,有色集团公司需要送出股数为44,374,500股, 目前没有质 押的股数为99,120,000股, 超出有色集团公司为完成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需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并不影响对价的支付。因此,有

  9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色集团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质押的情况并不影响公司实施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 (四)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 系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提起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有色集团和万向资源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五)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和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1.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一)项所述,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为有色集团和万向资源。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 核查,有色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资委”),万向资源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鲁冠球先生。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本所 律师的适当核查,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 日,上述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两家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本所 律师的适当核查,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六 个月内,上述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两家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均未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10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一)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 2006 年 4 月 13 日 ,有色集团、万向资源签署了《中国有色金 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协 议》。根据该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参与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并按 照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承担义务和责任。 (二)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 议的授权委托书 2006 年 4 月 11 日,有色集团、万向资源分别签署了《非流通 股股东授权委托书》。根据该委托书,有色集团、万向资源委托公司 董事会召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 (三)公司编制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包括了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 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 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 通股股东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 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 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 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 生的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为公

  11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和联系方式;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 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 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关于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2006 年 4 月 11 日,有色集团、万向资源分别出具承诺函,对参 加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黄寄春、陈晓红、赵贺春共同签署了对公司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意见,认为: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充分考虑 了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自身的特点和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并体现 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该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巩 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因此,该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 远利益,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 保荐意见书》包括了下列内容:非流通股股份是否存在冻结或质押情 况及对改革方案实施影响的说明;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公司 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

  12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关于保荐机构 是否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声明;保荐机构认为应该说 明的其他事项;保荐结论及理由等。 (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各方签署的《保密协议》 2006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 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了《保 密协议》,对各方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的相关事 宜及各方的保密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上述文件的 内容和格式均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为合法 有效。 四、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拟订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以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总 股本 5.808 亿为基数,全体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将获得对价 2 股。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 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第一大非流通股东有色集团持有中 色股份 204,745,500 股股份。有色集团特别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

  13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 股份。 有色集团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 持有的股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第二大非流通股东万向资源持有中 色股份 47,734,500 股股份。万向资源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 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色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 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及中色股份等各方利益,非流通股股东作 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可行 的。 五、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已经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 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 有色集团、万向资源已分别签署了《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委托 书》。根据该委托书,万向资源、有色集团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股权 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4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已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聘请律师 事务所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与保荐机构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律 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及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 东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各方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漏相 关信息及事项。 3.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黄寄春、陈晓红、赵贺春已就公司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实施的工作安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公告发出召开相关股东 会议的通知,并同时公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 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2.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协助非 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与流通股 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3. 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公告非 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 若非流通股股东 与流通股股东能够按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且不需对改革方案进行 调整,董事会将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若根据沟通协商结果

  15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需调整改革方案的,将对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保荐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补充说明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 牌。 4. 若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未能公告非 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则除非有特殊原因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公司董事会将公告取消本次相关股东 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该等取消公告发布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5. 沟通协商程序后,若决定召开相关股东会议,董事会再次申 请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 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6. 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公司应取得有关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式批复。 7.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刊载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东会议征集 投票委托事宜。 8.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 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结果。 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商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的时间安排并公告。 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 过,公司董事会将于公告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结 果次日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16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9.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 决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 10.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 11.公司董事会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刊登股 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已 经进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通知》及其他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履行的实施程序得 以完整、合法、有效地执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操作指引》、《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六、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聘请广发证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广 发证券指定罗斌华先生担任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务的保荐代表 人。经核查,广发证券及其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保荐资质。 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的声 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广发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不存在 下列情形: (一)广发证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色 股份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17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万向资源、有色集团及公司其他重要关联方持有或 者控制广发证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广发证券和西南证券的董 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中色股份的股份、在中色股 份任职等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发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保荐资质,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七、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申请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在形式 及内容方面均不违反《公司法》、《管理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操作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履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公 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 准,并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舒建仁

  18

  中色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律师:秦青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刘雪峰)



共找到 3,964 个相关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全部跟贴(0条) 精华区(0条) 辩论区(0条)

用户:  匿名发表: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热门财经特别推荐

相关链接





搜狐短信 小灵通 性感丽人 言语传情
三星图铃专区
[周杰伦] 千里之外
[誓 言] 求佛
[王力宏] 大城小爱
[王心凌] 花的嫁纱
精品专题推荐
短信企业通秀百变功能
浪漫情怀一起漫步音乐
同城约会今夜告别寂寞
敢来挑战你的球技吗?
 精彩生活 

星座运势 每日财运
花边新闻 魔鬼辞典
情感测试 生活笑话


今日运程如何?财运、事业运、桃花运,给你详细道来!!!





月亮之上
秋天不回来
求佛
千里之外
香水有毒
吉祥三宝
天竺少女

上证 沪B 中300 深成 深B

股票查询


频道精彩推荐

·胡锦涛访问美国等五国
·所罗门群岛爆发骚乱
·社会主义荣辱观
·王治郅回国 2006世界杯
·刘翔 国足 科比 NBA F1
·凯美瑞 思域CIVIC
·大众速腾 华晨骏捷
·我的女孩 王子变青蛙
·清华紫光 瑞星 S.H.E
·黄金暴涨 暴利税开征






约定
爱如空气
离歌
江湖笑
城里的月光
太委屈
迷糊娃娃可爱粉红卡通
四季美眉给你最想要的

搜狐分类 ·搜狐商机

财富八卦

·商品渐丰 走进真实朝鲜
·领导人获赠的外国珍宝
·啥是登峰造极的豪华房车
·叫价2.5亿中国第一别墅
·北京最早出现的美女广告
·领导车队出行的特殊待遇
·教师是怎么买得起别墅的
·最不要命的十种工作(图)
·中国公路奇观令人看傻了
·06最新版央视美女排行榜
·作呕的烧鸡加工全过程
财经专题推荐

·新农村建设 权证 油价
·深圳高峰会 人民币升值
·海外上市 股权分置改革
·重启IPO 医改方向之辩 

24小时点击排行



设置首页 - 搜狗输入法 - 支付中心 - 搜狐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 全部新闻 - 全部博文
Copyright © 201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contact.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