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受市场关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在4月28日晚上与投资者见面了。照直说,对于这一IPO新政笔者是不大满意的。虽然IPO征求意见稿很好地体现了为企业融资服务、为企业更多地圈钱服务的精神,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却基本上是一张白纸。
并不能保证新上市公司都是优质公司,这是笔者看完IPO征求意见稿后的第一看法。自去年11月份以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成了整个市场的共同心声。特别是不久前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时,明确表示“新老划断”将分三步走,这其中的第三步就是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也正因如此,市场对管理层关于“新老划断”的安排投出了赞成票。因此,不论是在广大投资者的心中,还是在一些市场人士的分析里,优质公司上市成了IPO的主旋律。然而,在IPO征求意见稿里,笔者却感受不到这一点。虽然在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里也还在称声“明确发行条件,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但实际上,IPO征求意见稿里的有关条款,并不能保证新的上市公司都是优质公司,因为根据IPO处理意见稿里的条款,IPO的门槛实在是太低了。比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就凭这种条件又如何能确保新上市的公司都是优质公司呢?不仅如此,IPO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原有的“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在有辅导期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质量尚且得不到保证,如今取消了辅导期的规定,这上市公司的质量就更加难以让人放心了。届时新上市的公司中鱼龙混杂,甚至大量的垃圾公司上市将不可避免。
第二点看法,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圈钱,更多地圈钱了。这一点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之一是前款中提到的,发股上市的门槛低;之二是取消了原有的“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如此一来,企业上市的进程就进一步加快了。之三是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届时只要市场条件允许,就是融它个净资产五倍、十倍的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之四是引入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对于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允许发行人授权主承销商超额配售一定比例股票(一般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5%),如此一来,发行人又可以多圈不超过15%的融资额了。
当然,作为股市的发展来说,不能害怕企业的融资行为,而且上市公司也不可能都是优质的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管理层所说的推动优质公司上市实际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只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发行出什么样的价格来,只要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保护,因此,这样的IPO应该是能够接受的。也正因如此,笔者特就IPO征求意见稿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证监会不能免责,这一点非常重要。IPO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这一规定本身固然不错。但作为证监会来说,既然上市公司的上市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而且证监会收取了各家公司的审核费用,那么就必须要替上市公司的质量负责。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质量问题,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进行严厉惩罚,直到其倾家荡产,而且作为证监会来说,还应承担起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同时责令上市公司或大股东,或通过其他渠道,按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利息收回公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保证投资者在 受到蒙骗而买入股票后不至于像以前退市的股票一样血本无归。
其次,对各种造假上市、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目前《证券法》对各种造假上市,骗取上市资格行为的惩罚十分不够。这不利于打击造假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对于骗取上市资格的,最高也就是处以筹资额5%以下的罚款。如此一来,骗取资格上市者仍然还可以得到95%的融资额。这对于那些骗取上市资格者,显然算不上什么惩罚,而是一种鼓励。而这个问题,在IPO征求意见稿里也没有得到完善,只是在《证券法》处罚的基础上,同时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而至于已经蒙混上市的,IPO征求意见稿里甚至无计可施了。因此,IPO征求意见稿里的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显然是不利于打击与杜绝造假上市、骗取上市资格行为的发生的。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非常不利,甚至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严重损害。
其三,在IPO方式上应借鉴香港的发股方式。鉴于原来的市值配售方式在全流通后的新股发行中有不妥之处,为此,证监会决定取消这一发股方式,而改为资金申购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申购新股的积极性。笔者以为,在这方面应引进香港的新股发行办法。即让每一个有效申购账户,无论资金大小、中签与否,至少配售500股或1000股份额的股票。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分享新股上市带来的收益,提高市场对新股的承载能力,而且还可以吸引广大准股民资金加盟股票市场,使开户数量在目前7000万基础上快速增加,新增资金也会迅速放大,吸引的资金量将难以想象。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对证监会的做法深感不解。一直以来,国内股市都在引进国际上一些国家与地区股市的一些成功经验与做法,甚至唯洋是举。为什么香港这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发股方式,我们的股市就不能引进来呢?
其四,推出新股认沽权证。由于包装上市,由于新公司的投资价值被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高估,甚至肆意抬高,同时也由于中国股市投机色彩浓重的原因,甚至由于股市的低迷,新股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现象在股市里屡见不鲜,从而造成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避免这种现象在新的IPO环境里再度发生,笔者以为在IPO新政里,应明确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新股的同时,也应无偿派发新股认沽权证,规定在一定的存续期限内,一旦新股跌破发行价,则投资者可按规定的行权价格将股票卖给保荐机构或发行人。比如,在新股上市的第一年股票价格跌破发行价的,其行权价在发行价基础上溢价10%;第二年跌破发行价的,按发行价行权;第三年行权价为发行价的90%。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首先是可以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在过去的新股发行中,发行价定得再高,融资额与发行费归上市公司与承销商或保荐机构所有,但跌破发行价后的损失则只能由投资者承担。而推出认沽权证后,则跌破发行价后的损失就必须由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来承担了。其次,有利于保荐机构尽职尽责地工作,促进保荐机构能力的提高。在过去的新股发行里,保荐机构只有利益而并无责任,所以保荐工作往往是有名无实。而推出认沽权证后,保荐机构就必须对新股发行的质量及股价定位负责。如此一来,那些滥竽充数的保荐机构就难以混下去了。其三,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借发股来“圈钱”的做法。按照过去的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往往搞包装上市,上市后玩“变脸”,为此往往把发行价定得很高。但有了认沽权证,一旦股价跌破发行价,投资者有权按行权价将股票卖给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再想高价“圈钱”显然就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