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宣布恢复A股市场的再融资功能,对比其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做了一丁点儿的调整和修饰,但是,令笔者感到失望和遗憾的是,《管理办法》正式稿并没有充分吸取过去中国股市大量的教训,也没有充分吸取公众投资者大量的真知灼见,故而留下了影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大缺陷。
有的规定欠缺力度,而缺乏约束力的“规定”则往往会变成自娱自乐的一纸空文。譬如,针对以往许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却从不兑现承诺,甚至于出现过一些上市公司当年“圈钱”当年就亏损的怪事,《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了一项规定:首发融资当年利润额没有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我以为,这项“规定”就好比在给欺诈上市的骗子挠痒痒,而且在理论上也无法实施。因为,欺诈上市者从来都不会在乎首发后的再“圈钱”是在二年内还是在三年内。况且,从理论假设中国A股市场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信守承诺,但以目前1358只A股(含8只退市股)计算,这些公司平均三年依然都可再圈一回钱,如此一来,每年就有不少于452家具备再融资申请条件。这岂不是笑话吗?且不包含每年还要上市多少家新股,试问一年就有452家排着队向股民再度伸手要钱,这市场承受的起吗?中国股市15年的历史反复表明,市场确实承受不起一年400多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七条被删掉,也令人费解。那么,究竟拿出了什么样的办法来保证新上市公司是优质公司呢?好办法不多,漏洞倒留下不少。该条规定原为:“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证券发行申请中,就相关事项征求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意见的,其他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其实,在保证新上市公司质量方面,证监会本来还有大量的缺失须补课,还有大量的工作须做到位。比如说,通过地方税务管理部门调查准上市公司真实的纳税情况,如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的前科,这样的公司十有八九将来必然也会沦为“问题股”。再如,查查这些准上市公司缴纳水费、电费的真实情况,如果该公司连水费电费都缴纳不起或赖着不缴,又能指望它的质量会好到哪里呢?可惜,这些该做的都不见有人去做。《管理办法》为降低了IPO门槛,还取消了原定的上市公司的辅导期,甚至莫名其妙地放宽了对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约束性规则,这实属本末倒置之举!世间谁人不知,许多国企和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正是热衷于通过大量违法违规的关联交易来制造假帐和侵吞国资民财的。在我国的《关联交易法》尚未出台前,证监会本该立规加强对这些充满猫腻和犯罪行为的制约才对,何以在新的《管理办法》中留下那么些漏洞来给窃贼钻呢?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