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贸组织协议规定,2006年底中国金融领域将实现全面开放届时外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强大的冲击。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生态如何应对外部冲击,确保金融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所在。
由于中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制度缺陷、体制和体系的脆弱性等原因,导致我国金融生态失衡的现象已经成为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结构失衡。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来看,目前还存在“三主导型”非均衡特征。既银行主导型、政府信用主导型和长期主导型。
(二)金融交易主体结构失衡。一是银行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银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将会触动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神经。二是证券业结构非均衡。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非流通股比重过高。二是同股不同价。三是缺乏机构投资者。三是保险业结构非均衡。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依然存在许多结构失衡问题,主要有:保险交易主体偏少,市场集中度偏高;险种结构单一,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保险业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四是企业及居民结构非均衡。一方面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既损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战略性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另一方面,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导致社会矛盾加剧。收入差距加大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加大、职业收入差距加大、财富分布加大。
(三)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失衡。如产权结构单一、内部治理机构缺失、内部制衡机制缺失、激励机制和约束措施缺失等。
(四)金融生态外部环境失衡。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体制环境等方面。首先,从法律环境来看,关键问题是缺乏有关金融交易主体的破产法规。其次,信用环境建设严重滞后,造成了我国金融供给不足。第三,体制环境问题。由于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国家,体制环境是直接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重要外部因素。因为我国的司法与行政不是分离的,司法还要受行政领导。
而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带来的制度冲击不同于过去国内的制度改革,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而开放带来的制度冲击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当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冲击我国失衡的金融生态时必将会给金融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目前银行主导型、政府信用主导型和长期主导型的金融市场体系中,金融资源的垄断性不仅导致了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过深,也使得市场的运作机制逐步弱化。当我国金融全面开放后,大量外资涌入会加剧这种低效率的资金配置局面,从而有可能危机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二是加剧了经济结构的失衡。金融市场机制在联系资金的供求,联系储蓄与投资的同时,也沟通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经济结构的优化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金融市场机制的传导来实现的,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 “三主导”结构加剧了经济结构的失衡。
三是阻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金融业开放将通过干扰货币政策降低国内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影响金融安全,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第二,外资银行进人我国货币市场将可能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这将进一步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难度。第三,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第四,在短时间内外资银行大规模进人后,将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不确定因素。
四是加大了金融交易主体的风险隐患。第一,我国金融市场“三主导”的融资结构会导致经济结构失衡的现象会不断加重孕育了非常大的金融风险。第二,我国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增大了银行系统的贷款风险。第三,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交易主体面临产权结构单一、内部治理机构、内部制衡机制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等制度环境方面的失衡导致了我国的金融交易主体缺乏核心竞争力。特别是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冲击时,很容易引发金融交易主体的市场退出风险,而且这种风险会随着金融开放程度地加大而逐步增强。
在此情况下,笔者以为必须通过如下方式来优化金融生态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一是加快金融市场的结构优化。要解决金融市场的结构失衡问题必须加快推动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体系逐步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融资体系转变。
二是加快金融交易主体完善步伐。一要加强市场开放程度,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二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与主力军——机构投资者群体。三是要扩大金融交易主体的外延,采取措施使个人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渠道更为通畅。
三是加快金融生态内部制度环境的安排。要加快金融交易主体的股份制改造。要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绩效激励、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机制,促进国有金融交易主体健全经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四是加快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的培育。首先要抓紧修订和完善以《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和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加强信用宣传,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培养市场信用文化。最后,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放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上,使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