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机电工业》)
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背后的权益博弈
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连铸)副总工程师裴国良涉嫌“侵犯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商业秘密”案作出宣判。 这起持续三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剑拔弩张的两次公开庭审之后,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判决书下达后,裴国良和中冶连铸表示不服判决结果,要提起上诉。这起迄今为止全国赔额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看来还远没有到划上句号的时候。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人才流动频繁的大环境下,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个案子发人深思。”一位始终关注此案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在这方面,大多数中国企业还需要赶快补课。”
或许,这也正是梳理此案的意义所在。
案 发
2003年5月,一个偶然的发现掀开了这起案件的盖头。
一天,西重所的技术人员接到报信:西安冶金机械厂(以下简称西冶厂)正在加工的两套板坯连铸机,用的像是西重所的图纸,而委托方却是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我们当即赶到西冶厂,调看了几张图纸。”西重所负责此案的一位人士回忆说,“这一看就看出了问题,这些图纸正是我所2000年为辽宁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设计的图纸。有些图纸上甚至连西重所的图号都没有改。”经了解,这两套设备是为山东泰山钢厂和四川川威钢厂加工制造的板坯连铸机。
消息在西重所内炸开了锅。“建所40多年来,这还是闻所未闻的事情。”西重所上述人士说,“西重所的档案保密制度一向非常严格,谁拿了资料,什么时候拿的,拿去干什么了,都有记录。这些图纸是怎么流出去的呢?”怀疑重点很快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
现年45岁的裴国良于1982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西重所。“工作勤恳,表现突出,逐步成长为所里连铸技术方面的骨干。”在西重所工作的20年里,他参与过多项重大课题的研究,读完了硕士研究生,并被破格晋升为“教授级高工”。但在2002年8月,裴国良突然提出辞职,随即不知去向。12月,裴的妻子多次到西重所要求为裴解除劳动合同。经过研究,西重所同意了他的调动。其后,在一个工程招标会上,西重所的参加人员发现了他,此时裴的身份已是中冶连铸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那次投标,中冶连铸击败了西重所。
接下来,让西重所始料不及的是,就在裴国良走后不久,他原来工作的二室(板坯连铸机研究室)又先后有数名技术人员提出辞职,其中一名还是二室的室主任。“我们后来了解到,这些人都去了中冶连铸。其中一个人先到加拿大转了一圈,然后才折回武汉。”西重所上述人士说,“中冶连铸为他们提供了不菲的待遇。裴国良进入中冶连铸不久就做了副总工程师,拿十几万年薪,还在上海浦东买了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都迁到了上海。”
据说,让西重所对这位前员工产生怀疑的原因是:第一,裴国良虽然没有参加凌钢二号项目的主要设计,但是他参与了这一项目的前期考察及计算机编程工作,了解这一项目的具体情况。第二,裴国良是二室的技术骨干,有机会接触到凌钢项目的图纸。第三,裴国良正是中冶连铸山东泰山和四川川威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西重所领导班子经讨论决定:先找裴国良谈一谈。
2003年6月,西重所派人赶赴武汉,在中冶连铸的会议室里见到了裴国良。谈话持续了一个小时。西重所要求裴国良停止侵权,交还西重所的图纸拷贝;裴国良则否认自己盗用了西重所的图纸。谈话不欢而散。
7月,西重所向西安市公安局举报,称自己的图纸被盗。经过分析,公安机关将此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并立案侦查。
“西重所在国内板坯连铸技术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全国该专业的工程院院士仅一人,就出自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图纸是西重所在我国第一套百万吨级连铸成套装备技术基础上,历经20余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自主开发完成的,涉及图纸近万张,是西重所几代科技工作者智慧和汗水的结晶。”西重所上述人士说,“我们不能让国家财产白白流失。”
取 证
侦察在秘密中进行。
办案人员决定先不与中冶连铸正面接触,而把重点放在调取图纸上。“只有拿到被盗的证据,案子才有查下去的可能。”
这项工作耗时近一年,辗转山东、四川、大连、上海、西安等地,共调集图纸数千张。由于板坯连铸机这种大型设备制造工艺复杂,一般都是由各个加工厂制造自己专长的部分,然后再分别运往钢厂组装成生产线。因此,一套设备的图纸往往分散在各地的加工厂,这给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据说,办案人员在西冶厂提取该部分图纸时,光复印就用了整整三天,花费数万元。
接着,公安机关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西重所和中冶连铸的两套图纸进行鉴定。专家在对1069份图纸逐一进行比对之后,鉴定结果为:完全相同的图纸558份,占52.2%;结构相同、标注的尺寸有小变化的图纸383份,占35.8%;结构和尺寸都有小变化的图纸128份,占12%;不相同的图纸无。结论是:从装备图和零件图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两者无本质区别。
随后,公安机关又组织西重所凌钢二号项目的设计人员对图纸进行辨认。参与人员确认,“这些图纸确系西重所为凌钢二号机改造时设计的图纸。”有人指出,自己在设计图纸的时候,有几处错误是在图纸晒好以后才发现的,并用文字的形式向用户作了说明,但中冶连铸的图纸上仍然保留了这些错误。有人指出,自己的图纸计算出了整张图上设备的总重量,并作了标注。中冶连铸对图纸进行了一些改动,却没有重新计算重量,按照它现在的图纸,根本得不出这个数字。诸如此类的疑点一共发现了16处。
通过以上侦查,公安机关基本锁定了如下判断:从西冶厂等提取的标有中冶连铸为设计单位的图纸,应该是按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图纸复制的。
调查由此进入深水区。办案人员决定传唤裴国良。为了防止在这期间裴因公或因私出境,公安机关采取了“边控”措施。
2004年5月18日,裴国良在北京国际机场被扣留,在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了大量西重所的图纸资料。当时,他与同事一道,正准备前往欧洲。
审 讯
裴国良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此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对裴进行了数次审讯,“裴国良逐步交代了基本事实,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供述。”
据西重所上述人士透露,裴在公安机关审讯的过程中陈述了如下经过:2001年10月的一天,西重所在完成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项目后,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凌钢公司提供该项目主体设备设计图纸的光盘。程序通常是这样的:每个项目完成之后,由项目组的一名技术人员负责将储存在多名技术人员操作目录下的图纸进行汇总,经过核对,删冗补缺,再交给计算机室,由计算机室制作光盘。光盘制作完成后,也由这名技术人员交给用户。当日,负责这项工作的工程师从计算机室拿到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设计图纸的刻录光盘,没有仔细检查。回来以后,他有些担心,怕这张光盘交给用户的时候打不开。过去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光盘刻坏了,又要拿回来重刻。于是,该工程师想找台电脑检查一下自己手里的光盘。需要说明的是,西重所出于保密的需要,为技术人员配置的电脑都没有输出口(没有光驱、软驱及USB接口),要求技术人员把完成的图纸都储存在计算机室的服务器上。当时笔记本电脑还是希罕物,二室一共只有两台,其中一台配给了裴国良。于是,上述工程师找到裴国良,希望借他的笔记本电脑检查一下光盘。就趁这个机会,裴国良将光盘上的图纸资料拷贝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回到家后,他又将这些图纸转移到一个移动硬盘中。
人们不得而知,裴国良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从时间上看,中冶连铸在几个月后才正式成立;而他从西重所调往中冶连铸更是发生在一年之后。或许,他只是觉得这些图纸很有价值,应该“保留”下来。然而,正是“copy”——这个简单的计算机操作动作,竟如此深刻地影响了他的命运。
2002年9月,中冶连铸与四川川威签订了板坯连铸机合同,总价为7296万元。10月,又与山东泰山签订了板坯连铸机合同,总价为7560万元。已加盟中冶连铸并担任副总工程师的裴国良是这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据说,当年国庆节,裴国良返回西安,遂将其拷贝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设计图纸(电子版)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连铸公司局域网中,中冶连铸的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四川川威项目的设计。后又将四川川威的设计图纸复制,用于山东泰山项目。
以上情况在公安机关针对中冶连铸的调查中得到了部分佐证。中冶连铸参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两项目的相关设计人员证实:四川川威项目是中冶连铸公司的第一个板坯连铸机合同。他们在参与该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参考了公司局域网上的西重所的设计图纸。有的人是第一次接触板坯连铸机设计,连数据的计算都不会,只是在西重所的原图上将数据进行部分改动;有的则是将西重所的几张图纸拼到一起变成一张大图。
随着证据挖掘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办案人员遇到了莫大阻力。很多单位和当事人不愿意出面作证,到后来甚至是裴国良给当初向他借笔记本电脑检查光盘的那位工程师(现已调离西重所)写信,让其出来为自己的供述作证。在这封信中,裴国良把所有的责任揽到了自己身上。
交 锋
2005年5月,侦查期限已满,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整理成卷宗,提交给西安市人民检察院。8月,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48万元。同时,西重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裴国良和中冶连铸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2800万元。
交锋由此开始。
2005年11月15日、2006年1月20日,庭审先后两次进行。在双方的唇枪舌剑间,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凌钢150×750mm板坯连铸机”技术方案是由部分公知技术和5项特定设计的技术秘密组成,其组成方案和5项特定技术在2002年12月30日之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
中冶连铸则向法庭提交了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板坯连铸机设计与计算》一书和中冶连铸委托中国冶金建筑协会的图纸鉴定报告,证明案件涉及的图纸属于公开通用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中冶连铸是否合法取得了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图纸?
据介绍,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最早是由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马鞍山院)设计完工,但因其设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后又引入西重所重新做方案及设备设计。2001年12月,中冶连铸成立,马鞍山院连铸设计方面的资产、人员和技术资料被划入了中冶连铸。
庭审中,中冶连铸认为,在双方合作设计过程中,西重所与马鞍山院交换了许多图纸资料,且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在西重所交给马鞍山院的图纸中,包括了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书中的五项特定技术。由于马鞍山院与中冶连铸的承续关系,中冶连铸实际上合法取得了西重所为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设计的图纸及电子文档资料。
西重所则认为,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是西重所在马鞍山院无法达到凌钢公司设计要求时,才为凌钢重新设计的。马鞍山院仅负责工厂及主机外设备的设计,为了双方设计的衔接,西重所必须把相关设备的土建资料提供给马鞍山院,但这些资料并不是加工制造主机设备的电子文档资料。
裴国良在法庭上辩称,他并没有盗窃西重所的图纸,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图纸是他利用业余时间在家中设计的;由于他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身体不适,所以才作了有罪供述。
第三,中冶连铸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吗?
中冶连铸提出,中冶连铸公司不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第四,西重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庭审中,西重所提交了陕西法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证实西重所用于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研发费用为2800万元,并据此要求中冶连铸和裴国良赔偿其经济损失2800万元。中冶连铸认为该鉴定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裴国良的犯罪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148万元,超过这一数额的部分不属于本案的诉讼范围。
裁 断
2006年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并在判决书中对上述争议作了裁断:
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西安交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是陕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工作。其作出的判断结论应是科学的。中冶连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自己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程序不合法。且中国冶金建筑协会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其作出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同时,仅以一本关于板坯连铸技术的书籍来证明凌钢二号机的技术为公知,也有悖常理。本案被侵犯的对象实际上是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图纸,该图纸是在马鞍山院设计方案不能满足凌钢公司要求的情况下,改由西重所修改设计的,设备投产后为凌钢公司创造了巨大的效益。这说明西重所的设计比马鞍山院的设计有独到之处。而且,中冶连铸使用该图纸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签订合同时,也约定了保密责任。这足以证明,该图纸承载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指出,马鞍山院确实参与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但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其仅负责工厂及主机外设备的设计,实际上就是负责机器的安装。西重所按照协议要求将设备基础资料和主机总图提供给了马鞍山院,是为了便于马鞍山院进行铸机总体布置及绘制铸机总图。被告人裴国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谈到,在设计四川川威项目时,中冶连铸有马鞍山院板坯连铸设备的技术资料,但没有主机部分的电子版文档。裴还当庭阐明,只有设备的总图,无法制造出设备。据此证明中冶连铸并没有获得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的设计图纸。至于裴国良当庭翻供,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裴进行了多次讯问,间隔达半年之久,而裴供述的内容始终较为稳定,且其翻供的理由也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针对第三个问题,法院认为,中冶连铸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单从民事角度讲,中冶连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图纸的情况下,使用西重所的图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实际上已经侵犯了西重所的权利,理应承担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中,裴国良实施了盗窃并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直接侵权人;中冶连铸正是使用了裴国良提供的西重所的商业秘密,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中冶连铸的行为和裴国良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
针对第四个问题,法院认为,西重所在板坯连铸技术方面多年来总投入的研发费用为2800万元,但本案涉及的仅仅是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是西重所整个板坯连铸技术的一部分,仅以此被侵犯就推定西重所全套板坯连铸技术都被侵犯,进而要求赔偿全部研发费用,显系不当。同样,本案也不能简单地以西重所取得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费即148万元来界定西重所的损失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此案中,中冶连铸与四川川威和山东泰山分别签订的两份合同总金额为1亿4千余万元,但是,从卷中现有的中冶连铸的财务帐目中无法确定其因这两个合同所获取的利润。庭审中,西重所提交了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的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板坯连铸机成套设备设计、制造的平均销售利润为12%,按中冶连铸签订的两份合同金额计算:(7296+7560)×12%=1782万元。法院认为,赔偿额采取此种方法计算是较为客观的。
判决书下达以后,中冶连铸公司很快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声明,对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并重申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就在记者采访此案的过程中,中冶连铸的上诉状已经送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虽然落幕,但硝烟仍未散去。
链 接
* 什么叫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采取保密措施的方式有哪些?
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 哪些信息可以成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 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请求保护商业秘密有哪些途径?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被他人侵害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定机关监督检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手记
文/夏 雪
守好秘密与留住人心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气候正在形成。我们需要培养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锁好门、关好窗,守好自己的秘密。”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告诉记者,“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可能性也随之越来越大,但是保护商业秘密却十分困难。”
他把商业秘密比之为“羊”。
“首先,你要知道你的羊是不是已经跑出去了。这是一难。有许多企业是在很多年后才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了,那时候早已过了诉讼期限。而且经年之后,原本领先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已经过时,维权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其次,羊跑出去了,要有办法去抓。这是二难。中国人都不喜欢惹是非,尤其是打官司,实在是万般无奈的选择。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怕得罪人,有的考虑到诉讼成本,有的则是维权意识不强,不太重视商业秘密这种无形资产,总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第三,要证明这只羊是我的,而且是我特有的,得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这是三难。大多数情况下,你收集证据的途径有限,而且你也无法制约被告隐瞒或销毁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四,要确定丢失的羊给我造成了多大损失,不容易。这是四难。商业秘密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在很多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是无法量化的。再加上举证难等原因,故而在这个问题上,争议往往较大。”
该人士介绍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造成别人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人民币时,侵权者才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目前成功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多。”
西重所方面,此次事件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最明显的,在光盘制作、传送的流程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图纸的汇总、光盘的刻录以及送交客户,都由计算机室的保密人员完成,项目组的技术人员不再接触图纸光盘。对光盘也作了技术处理,只能读不能写,而且设置了密码。同时加强了保密教育和门卫制度,花费数十万元安装了监视系统,甚至为计算机室再装了一扇防盗门。
可是活还得让人去干,再怎么防也会有纰漏。
“要留住人心。”西重所发现,这是最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
裴国良离开时,西重所刚刚完成改制,人均年收入仅万余元。几年来,这个数字翻了几番。2005年,西重所经营合同额超过11亿元,与转制初期相比,利润增长了10倍,净资产增长了5倍。职工收入增加了,工作条件提高了,人心稳了,跳槽的人少了,因人员流动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就大大降低了。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