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于二○○六年五月十一日召开,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于会议召开的两个工作日前发出了召开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6 名,周长华董事因出差未参加表决,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相关董事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加工啤酒、涂料、胶水、塑料制品等产品;用于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外包装由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和提供,相关辅助材料由红河光明酿酒有限公司采购;啤酒加工费为每吨人民币780 元,其他产品加工费据实核算;该《委托加工协议》从2006 年5 月起执行,两公司之间于2005 年签订并执行的《租赁协议》从2006 年5 月起不再执行。
    同意本议案的6 票,反对本议案的0 票,弃权的0 票。
    上述《委托加工协议》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根据公司以前年度的啤酒产销量情况,预计本年度本公司将支付啤酒加工费1600 万元左右,如果到2006 年年底,支付的啤酒加工费累计数额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标准,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披露职责。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