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5.1 条的规定,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公司控股股东于5 月16 日与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详情见中恒集团关于本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临2006-09)等。
    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再次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