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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代理进出口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锡民二初字第0083号。该判决书称: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代理进出口电解铜、铝锭,上海汇鑫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煤航尚欠华源集团垫付款及支付代理手续费合计人民币44105943.99元 。该院认为,上海煤航的股东和上海汇鑫担保的股东为虚假出资,由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华源集团要求本公司对上海煤航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凤荻对上海汇鑫担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如下:上海汇鑫担保租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海煤航数技术有限公司结欠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的垫付款43558855.39元、代理手续费547088.55元,合计44105943.94元;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司在3400万元的范围内、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凤荻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该案中上海汇鑫担保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详见2005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