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并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老划断”全面启动。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两款规定,其余修改不大。
新增的两款规定分别为:一是第38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是第68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另外,《办法》取消了一年辅导期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保荐人应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基础上,增加了保荐人的辅导义务。
《办法》对发行人条件的规定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为防止上市公司“变脸”,《办法》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关注,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等。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中介机构行为等的条款,以及一些为适应发行市场化需要进行调整的条款,均在《办法》中得以保留。
随着《办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以及证监会从1996年至2003年发布的系列发行规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