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透露,保监会已经初步完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建议稿对涉及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主体、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五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
吴定富是出席5月17日于北京召开的保险法国际研讨会时作上述表示的。 他表示,现行《保险法》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新型保险市场主体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导致实践中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不同程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亟需突破现行立法的障碍;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更科学的制度安排;对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权不够充分;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保险合同立法存在不足等方面。
针对以上情况,吴定富介绍,保监会在第二次《保险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修订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权利等方面内容,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合理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促进保险业务规范经营。
二是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为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分别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中介等方面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充实了现有保险主体部分的管理规则,增加了规范新型市场主体的条款。
三是完善保险经营规则。为实现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在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市场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修订,健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留有空间。
四是完善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措施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着力强化监管手段,增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五是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并细化对保险机构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管处罚手段,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吴定富要求,修订《保险法》关系到保险基础制度的变化,一是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二是系统修改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原则。
他表示,在全面修订《保险法》同时,需要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条款或部分,可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的,可规定得原则一些,为今后改革和创新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意见分歧大的或者可改可不改的,可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进行补充修改。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