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IPO新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从5月18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暂停了一年之久的IPO又重新回到市场里来了。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称,IPO首发公司暂定为大同煤业,首发时间应该在月内予以公布。
既然IPO管理办法已经问世,新股发行重新拉开序幕将只是迟早的事情。但尽管如此,大同煤业成IPO首发公司并在月内公布首发时间的消息,还是让笔者大吃一惊。有道是无风不起浪,因此,对于这条消息的真假笔者难以断定。但如果该消息当真的话,那么,这则消息无疑是对刚刚颁布的IPO新政的公然践踏,而以笔者之见,证监会不应成为践踏IPO新政的带头人。
大同煤业之所以被暂定为是IPO的首发公司,究其原因,当然是因为大同煤业是原已过会的30家公司之一,该公司于2004年7月6日获得发审委审核通过。因此,按照原来的IPO办法,大同煤业被安排发股上市,自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问题是我们现在有了新的IPO管理办法,而且新的IPO管理办法不仅明确否决了原有的一些IPO规则,如废止了《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号)、《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1998]8号)、《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等系列文件。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还废止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并且,在新的IPO管理办法里还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如今既然大同煤业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国内公司,因此,其股票的发行上市理应按新的IPO新政办法。而从IPO管理办法的条文来看,并没有为原已过会的公司留下“绿色通道”或“后门”,如此一来,包括大同煤业在内的30余家原已过会公司的新股发行并上市工作,就只能按照新的IPO条款来办理,也就是说,这30余家原已过会公司的发股并上市,需要经过重新核准,而不是直接发股上市。
为什么要对大同煤业等原已过会的30家公司要进行重新核准呢?这是因为,这30余家公司原来的过会是在股权分置的背景下进行的。而新的IPO管理办法是在全流通背景下推出来的,二者对发行人发股并上市的条件要求不同。因此,大同煤业等30余家原已过会公司的发股并上市,还必须符合新的IPO管理办法所提出的各项条件。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发股上市。比如,发行人必须符合IPO新政里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独立性要求、规范运行标准、财务指标的要求等。如果不经过重新审核,那么谁能说得清这些公司到底符不符合新的发股上市标准呢?作为管理层来说,总不能安排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来发股上市吧?而且,IPO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还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因此,即便这30余家原已过会的公司在当时核准的时候符合相关的条件,但谁能保证这些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没有发生上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呢?因此,对原已过会的30余家公司的重新核准是必不可少的。
不仅如此,根据IPO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发行程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文件后,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而目前这原已过会的30余家的核准文件,其过会时间都在一年以上,早就超过了6个月的有效期,因此,按照新的发行程序规定,包括大同煤业在内的这30余家原已过会公司,都必须经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后方可发行。而现在这些公司都还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重新核准,又如何能够作为新的IPO制度下的首发公司呢?若果真如此,中国证监会岂不是自己带头践踏IPO新政吗?
此外,为了鼓励各省区加快股改的步伐,中国证监会曾表态,新老划断要优先在完成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公司市值达到一定比例的省区启动。而从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改进程来看,内蒙古是完成股改进程最好的省区,其应股改公司在全国率先全部进入程序。因此,作为对内蒙古自治区的一种鼓励,IPO首发公司也应从内蒙古自治区产生。而大同煤业则是一家山西的上市公司,因此,若将其作为IPO的首发公司,这显然只能使中国证监会失信于人。所以,将大同煤业作为IPO首发公司同样是不可取的。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