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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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四川川投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宜,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 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有股股权管理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金杜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金杜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 已将全部事实向金杜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 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金杜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 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 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发表意见,不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对价价值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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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公司的流通 A 股股份;前六个月内亦未有买卖公司流通 A 股股份情形,与该公司不存在可能 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 书》(以下简称“《改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有关《改革说明 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现持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 年 5 月 31 日颁发的 5100001822485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黄顺福;注册资本为 386,208,400.00 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的电力生产为主的能源项目;开发和 经营新能源项目,电力配套产品及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经营铁路、交通系统自 动化及智能控制产品和光纤、光缆等高新技术产业。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1.公司前身系峨眉铁合金厂,1988 年 4 月 18 日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函(1988) 25 号文件《关于对峨眉铁合金厂<申请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报告>的批复》批 准,改组成立四川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公司于 1988 年 4 月 18 日经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2.1988 年 9 月 30 日,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乐人银管(1988)352 号 《关于同意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批准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1993 年 2 月 5 日,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21 号《关 于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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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1993 年 9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44 号文复审同意公司上市交易。
1993 年 9 月 1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字第 2059 号文批准, 四川峨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674。
3.公司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5487.75万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为:国家股 10507.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5%;法人股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持有500万、铁道部西昌铁路分局 持有50万股、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550万股;社会个人持股3880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5%。
金杜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公司设立和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公司历次股本变动及非流通股股东变更
1.1993 年 12 月 1 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配股预案,并于 1993 年 12 月 10 日经四川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川股领(1993)51 号《对峨眉铁合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批准,公司按 1:1 的比例进行配 股,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放弃配股权,总股本变为 19367.75 万股,其中,国家 股 10507.75 万股,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国有法人股 1100 万股,由 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 550 万股;由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公司 持有 500 万股;由铁道部西昌铁路分局持有 50 万股;社会公众股 7760 万股;
2.1996 年 5 月 22 日公司 1995 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送 0.3 股红股方式分配利润,由此,公司总股本变为 19948.78 万股,其中,国家股 10822.98 万股,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 法人股 1133 万股,由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 566.5 万股;由中国工 商银行四川省信托公司持有 515 万股;由成都铁路局西昌分局(铁道部西昌铁 路分局更名)持有 51.5 万股;
3.1997 年 3 月 17 日,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7)22 号《关 于变更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户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的批 复》,将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更为乐山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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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8 年 9 月 17 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公司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515 万股协议转让给成都汇达科技开发公司,股份转让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 托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5.1998 年 10 月 28 日,公司 1998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 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变为 219,436,626.76 股,其中,国家股 119,052,826.76 股,由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法人股 1246.3 万股,由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 623.15 万 股;由成都汇达科技开发公司持有566.5万股;由成都铁路局西昌分局持有56.65 万股;
6.1999 年 1 月 13 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9 号《关于将峨 眉铁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划归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批复》,将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国家股 119,052,826.76 划归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股 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7.1999 年 5 月 18 日,公司 199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1 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变为 241,380,290.00 股,其中,国有法人股 130,958,110.00 股,由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境内法人股 7,477,800.00 股,由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 有 6,854,650.00 股;由成都汇达科技开发公司持有 6,231,500.00 股;由成都 铁路局西昌分局持有 623,150.00 股;
8.根据 2000 年 8 月 9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234 号《关于将川 投控股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划转川投集团的通知》及 2000 年 8 月 15 日财政部文 件财企(2000)234 号《关于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划转有关问 题的通知》,将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 股划转给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
9.2001 年 2 月 15 日,公司 200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 3 股、每 10 股转增 3 股。由 此,公司总股本变为 386,208,464.00 股,其中,国有法人股 209,532,976.00 股,由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境内法人股 21,934,880.00 股,其中: 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持有 10,967,440.00 股,成都汇达科技开发公司 持有 9,970,400.00 股,成都铁路局西昌分局持有 997,040.00 股;社会公众 股 154,740,60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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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1 年 3 月 1 日,成都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受让成都 汇达科技开发公司持有的公司 9,970,400.00 股,从而成为公司的法人股东。
除上述变动情形外,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化。 经金杜律师核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承诺函以及金杜的适当核查,金杜认为:
1.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存在有破产、解散、清算以及 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公司不存在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 涉嫌被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5.公司股权不存在争议,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进行 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形,具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非流通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共四家,基本情况如下:
1.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投集团”)
川投集团,成立于 1988 年 10 月,是我国特大型国有独资投资集团公司之一。 川投集团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川投集团的注册号为: 5100001808166,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南府街 55 号,注册资本为 3,139,000,000.00 元,法定代表人为黄顺福先生,经营范围是经营和管理能源 (含节能)、交通、通信、原材料、机电、纺织、科技、农业、林业及其他非工 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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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峨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下称“峨铁公司”)
峨铁公司,现持有四川省乐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峨眉山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5111811800222,法定代表人彭少奇,注册资本人民币 34,243,800.00 元,住所为峨眉山市九里镇白衣村,经营范围:主营金属制品加 工,汽车及家用电器维修;兼营旅游服务,住宿,饮食,卡拉 OK 音乐,录像放 影,汽车客货运输,粮油零售,饮料,建筑材料,日化用品,其它食品,五金交 电,百货,陶瓷制品,钢材,木材,水泥。
3.成都海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宏公司”)
海宏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5101092000920-1,法定代表人王诗农,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0.00 元,住所为成都市芳草街 28 号,经营范围: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通信设备、数 据处理系统、银行专用设备的租赁,电子信息技术服务和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 及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信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普通 机械、仪器仪表、机房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维护、维修。
4. 成都铁路局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登 记的股东名称为成都铁路局西昌分局(下称“西昌分局”)。1998 年 12 月 18 日,根据成都铁路局文件成铁劳(1998)351 号《关于撤销西昌铁路分局并入成 都铁路分局的通知》,西昌分局已撤销且并入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其所持 公司股份由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持有;2005 年 3 月 18 日,根据铁道部文件 铁劳卫(2005)43 号《关于改革成都铁路局管理体制的决定》,成都铁路局成都 铁路分局被撤销,由成都铁路局统一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由成都铁路局持有。 前述股东变动均尚未在登记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 中。
成都铁路局,已实际成为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是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动议人之一。成都铁路局现持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 5100001806258,法定代表人齐文超,注册资本 40,504,057,000.00 元人民币,住所为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 11 号,经营范围:主营铁路客货运输; 货物装卸;物资仓储;铁路运输设备、铁路专用机械、铁路专用电器机械、设备 的制造;铁路设备安装、维修;兼营铁路及建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铁路 专用物资的购销;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物资的购销;路局系统内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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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川投集团、峨铁公司、海宏公司、成都铁路局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 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或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
下:
股 东 名 称 川投集团 峨铁公司 海宏公司 成都铁路局 流通股东 总 计 持股数量(股) 209,532,976.00 10,967,440.00 9,970,400.00 997,040.00 154,740,608.00 386,208,464.00 持股比例 54.25 % 2.84 % 2.58 % 0.26 % 40.07% 100%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经金杜律师核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中,峨眉铁合 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是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子公司,故峨 眉铁合金综合服务开发公司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其余法人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提拱的资料,峨铁公司因欠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7796.6万元而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6,854,650.00股法人股质押给四川川投 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 2002 年 7 月 18 日至 2004 年 6 月 15 日。目前,双方未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手续,该部 分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除峨铁公司外,公司其余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 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及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符合 《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非流通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及买卖 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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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金杜律师合理审查, 截止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均不持 有公司的流通股股票,在此之前的六个月内也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 形。
综上,金杜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系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参与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1.对价安排的形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 以其持有的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 做出对价安排。在方案实施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全部股份均成为可流通股 份,非流通股东所持剩余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同时就该部分股 份做出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
2.对价股份总数:46,422,183 股公司股份。
3.流通股东获付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获付 3 股。
(二)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方案的实施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国有股股权管理通 知》、《操作指引》的规定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将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划付给流通股股东。
(三)关于非整数股的处理
关于每位流通股股东应获得的对价股份数量,数量不足 1 股的部分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 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四)关于不能支付对价的成都铁路局西昌分局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
由于铁路系统体制改革,1998 年 12 月 18 日,原成都铁路局西昌分局被撤 销,其所持公司股份由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持有;2005 年 3 月 18 日,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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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被撤销,由成都铁路局统一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由成都铁 路局持有。前述股东变动均尚未在登记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相关手续正 在办理过程中,故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 利进行,川投集团已书面承诺代其先行垫付对价,故不影响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的实施。川投集团代为垫付对价后,如成都铁路局办理完毕相关股东变更登记 手续并欲将所持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川投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 等额股份,并征得川投集团的同意。
金杜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且该等方案与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 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不能支付 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合法可行,符合《指 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如下:
1.法定承诺事项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川投能源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川投集团承诺:
“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 数量占川投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 不超过百分之十”;
“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川投能源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
2.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承诺人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本承诺人保证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 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则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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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全体股东所有”。
(2)川投集团承诺:
“成都铁路局持有川投能源的非流通股股份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保证川投 能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川投集团将对成都铁路局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 代为垫付”;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 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 要求。
五、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授权和批准
(一)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如下程序
1.2006年4月28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同签署《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开展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一致同意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 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出具《关于委托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委托书》,委托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办理和召集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事宜。
2.公司董事会聘请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 构,聘请金杜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律师事务所。
3.公司分别与非流通股股东、董事会成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金 杜及金杜经办律师等各方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 中的保密义务。
4.公司独立董事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 了独立董事意见。
5.川投集团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已取得国资委《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国有股权管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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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 予以公告,并根据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 予以最后确定。
2.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四川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金杜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目前 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合法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尚待根据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沟通协商 的情况予以最后确定并应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取得 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以及取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金元证券”)及出具保荐意见的保荐代表人王健均具有合法、有效之资 格。 经核查,金元证券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之前两日未持有公司流 通股股份,此前六个月内亦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根据金元证券出具的说明及金杜适当核查,金杜律师未发现上述保荐机构与 公司之间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七、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律师认为,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 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国有股股权管 理通知》及《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了目前所必须批准的程序。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取得 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依照 《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十二份。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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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经办律师:刘 荣
刘红霞
二零零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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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