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国煤炭经营资格申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四月二十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5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规范、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就发展改革委直接负责审查监管的煤炭经营资格,制定了《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报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第27号公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全国《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规范》程序、文本、格式、内容,并采取公开发布形式体现了国家倡导的亲民、爱民、规范、公开、监督的宗 旨,其中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共需申请上报11项文件、材料、证明,具体包括: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2、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
    3、行政 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
    4、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注册资本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8、 储运场地证明;
    9、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11、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等规范统一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本年度第27号《公告》还进一步明确煤炭经营资格证(取得、变更、注销)的申报程序、材料、装订形式及要求。《公告》要求所有申报企业必须 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统一,对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有关方面获悉:5.1以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将贯彻执行新的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统一格式文本。以体现国家规定的严肃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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