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立法一直牵动着市场的神经。6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决定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看来,反垄断法的出台应该为时不远了。 人们之所以关注这部法律,不是因为它是一部经济宪法,而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垄断现象尤其是行政垄断有待法律去规制。但从草案看,只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也就是说,草案针对的只是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垄断行为,至于行政垄断,正如媒体此前所报道的,被立法者整体删除了。
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是否应该规定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理论界和法律界争议不断。我的看法是,尽管国外的反垄断法绝大多数没有将行政垄断纳入其中,但中国的情况不同,在我们的经济生活和公共领域中,到处充斥的是行政垄断,作为一部以保护竞争,限制垄断为使命的法律,不去规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确实有些说不过去。
不过,立法者或许有自己的考虑,这个且不去说它。我想讲的是,反垄断法中有了反行政垄断的规制就一定能够禁止和打击行政垄断么?从现在很多法律的实施情况看,恐怕未必。这一方面有法律本身的欠缺问题,如反垄断法草案不去触碰行政垄断一样;另一方面更有执法环境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顽疾。有鉴于此,我认为,当前反行政垄断,法律的规制固然重要,但首先要解决的是消除行政垄断产生的条件,调整政企关系,限制政府权力,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而这不是一部法律(即便是反垄断法)所能做到的,它需要的是改革政治体制。
与通过市场竞争导致的生产集中而形成的经济垄断不同,行政垄断是政府运用各种行政手段构筑进入壁垒,维护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企业的垄断地位,甚至用某些法规将其合法化。如用行政法规控制新企业进入,或以维护产业规模经济、防止无效竞争为由,阻止新企业的进入,以维护现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因此,行政垄断本质是一种政企合一的体制,这种体制,不仅会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加剧和强化政企不分的现象,此外,它还往往是产生腐败的温床。这是行政垄断的危害。
分析目前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改革、政府职能转换和法律规制的不到位这三大基本成因造成的。从财政分权来看,改革的不配套导致纵向财政权分散化与行政权集中化出现矛盾,和横向财政权集中化与行政权集中化出现矛盾;从地方政府履行经济职能来看,存在一个培育市场与替代市场、制度供给与制度约束、增长政绩与发展政绩的矛盾;从法制建设来看,则是法律规制跟不上现实的变化。而这些矛盾的背后,是政治体制改革大大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所致。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已迈出了很大步伐,传统的行政直接支配经济的模式在经济领域得到了较大改善,市场主体要求摆脱行政权力的直接束缚的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的延缓事实上又强化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的状况,导致权力与经济密切结合,从而使得行政垄断还广泛存在。
以行政垄断中比较典型的行政性公司垄断为例,这种行政垄断的出现,表明国家已意识到政府机构直接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弊端并力图加以纠正,但在政治体制改革落后和经济体制改革并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政府又不情愿完全放弃对某些行业或行业中的某些部分的控制,因而采取了不为通常所认可的形式来联结政府和企业经济,甚至运用禁令、法规、文件等方式,直接参与、限制经济活动,培植行政性公司。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与公平竞争,鉴于行政垄断本质上是由转轨时期经济政治体制的过渡性造成的,现在来看,要消除行政垄断,必须通过进一步的经济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