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日召开的发审委第3次会议上,华侨城公司发行认股权证的再融资方案遭到否决。由于发审委在发布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时并未说明方案被否决的原因,加上投资者又非常看好华侨城公司认股权证的发行,以至市场对华侨城方案被否决一事议论纷纷,各种猜测充斥了市场。 并且就连华侨城公司方面也对方案被否决感到意外,并表示:“将继续提出申请,按原有方案发行认股权证。”
作为发审委来说,在审核的过程中否决发行人的方案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正所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发审委否决一项议案当然是有原因的。所以,笔者以为,发审委在公布方案否决的结果时,应将否决的原因一并予以公告,给市场一个明明白白。
这种做法的好处,首先在于规范发审委的工作程序,并接受市场的监督。发审委审核了一家公司的融资议案,特别是对否决的议案给出一个原因来,这应是发审委工作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而之所以要有这样一个程序,一方面是为了表明发审委所作出决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便是接受市场的监督,以示发审委的决定不是随意作出的,让投资者看到发审委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其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华侨城的方案被否决了,发审委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原因出来,看好华侨城认股权证发行的投资者们,根本就不知道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而一些分析人士更是对华侨城方案被否决的原因作出种种推测,以至投资者被弄得晕头转向。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发审委能及时地给出一个说“不”的原因来,那就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最好保护了。
此外,有利于发行人对方案进行改进,对其他发行人也是一种引导。如果发审委对否决的方案不给出一个原因来,不仅发行人会倍感意外,而且更重要的是发行人不知道作如何的改进。特别是当这种否决的原因如果是属于政策性的原因时,发审委不给出原因来,就很容易导致发行人继续误打误撞。并且,对于其他的发行人来说,也容易犯同样的错误。这不仅会给发审委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且还容易耽误发行人的融资与再融资工作。相反,如果能够给出一个原因来,市场就有了前车之鉴,其他的发行人也就可以少走许多的弯路了。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