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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激烈利益博弈下的<劳动合同法>
时间:2006年06月14日10:18 我来说两句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191849件意见的背后,是一场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其程度甚至胜过去年沸沸扬扬的《物权法(草案)》

  “作为资方的代表,该说的我已经都说完了。下面就看决策者的抉择了。”5月底的一个午后,品茶的同时,中美商会会员、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建军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此前的3月20日~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191849件意见。这个数字在新中国立法史中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

  191849件意见的背后,是一场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其程度甚至胜过去年沸沸扬扬的《物权法(草案)》。在这一个月以及其后的日子里,劳资双方及其代言人、相关部门及其代言人并未如马建军所说偃旗息鼓,各自继续在为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持续交锋。各方的视力所及,都盯上了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二读”。

  资方要“撤资”?

  各方博弈过程中掀起的最大一场风波是“撤资风波”。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描述,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时近中午,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加拿大籍)要求发言,徐这样表述:“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该协会代表54家企业,拥有26万职工。

  《21世纪经济报道》称,“此语一出,会场一片哗然”。

  “这是赤裸裸的威胁”。《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者之一、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和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对本刊表示。他们的这一回应,代表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意见。

  随后,徐女士通过朋友向本刊表示,她没有说过“撤资”,只是对草案提出了一些理念上的不同看法。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的组织者也给本刊发来一段现场的视频,也许是视频声音不够清晰,记者的确没有听到徐说到“撤资”二字。

  然而,常凯和郭军说:“‘撤资’这两个字,如果没有说出来,别人可不容易编出来,会场上那么多人呢。”随后,常凯的师弟、两位学者都向记者证实,“撤资”说法属实。

  显然,资方的这一立场,有其利益上的考量,例如,草案对劳动派遣方面的高标准规定就压缩了资方的利润空间,但据本刊了解,包括中美商会在内的外资方面由于多年来执行《劳动法》相对规范,《劳动合同法(草案)》适当在劳动派遣方面提高标准并不是资方最在意之处。他们最在意的,是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马建军说:“看到这一条款,我们这些人都快昏过去了。”

  一位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告诉本刊,这无疑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毫无疑问享有该项最高权力,但在草案中,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入职代会和工会手中。因此,即使是持有劳方立场的学者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认为这一规定“荒谬”,是在重回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

  “但最荒谬的也是最容易修正的”,常凯说,“我对这一条款在8月份的‘二读’上获得修正表示乐观。”

  那么,资方何以在放出“撤资”的说法之后有所回收?

  一家电器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对本刊承认,即使这部草案就这么通过,外资也不会因为这部草案而撤资,“资本的转移是以利润为风向标的,在目前的中国,把劳动保护标准升高一些,绝大多数外资仍然会觉得还是留在中国最划算”。同时,作为徐女士的朋友,他也承认,如果徐说出了“撤资”这番话,“是威胁,很不妥,没有经过我们人力资源协会的授权不可以这样说”。

  马建军的表述则更为直接:没有哪个企业希望和政府对抗,向政府发出要挟。中美商会中的个人冲动代表不了中美商会。长达42页的代表中美商会意见的意见书,早已上呈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方:矫枉必须过正

  与《合同法》中签约主体平等的基础不同,相对于资方,劳方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对不到位,《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方做出适当倾斜。

  在接受采访时,郭军爽快地承认,草案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但他认为,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下,矫枉必须过正。

  问题是,劳方在“矫枉”的过程中夹杂了太多部门的利益。

  据本刊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官员在起草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时,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些许修改,于是,《公司法》中“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中的“通过”二字如前文所述被后置,变成“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立刻令含义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如果这一条款不加修改地获得通过,受益最大的显然是将拥有决定权和一票否决权的工会。“作为学者,这种简单的道理不可能不懂,但学者不能不适当地为自己所在的部门说话。”一位起草者告诉本刊。

  类似的部门利益,也同样表现在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派遣制度的规定上。草案规定:劳动派遣公司须为每个派遣员工向劳动部门上交5000元保证金。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认为,这种保证金显得不伦不类:政府这只无形的手从幕后伸出,再次违背了《劳动法》中“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中国的国情,5000元保证金有其存在的理由,草案中却对其支配权、衍生的利息使用权没有做出规定,如果不加修改地通过,显然是一种资方补贴政府的方式。”董保华说。

  董保华在谈到《劳动合同法〈草案〉》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条款、劳动派遣、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方面都向劳方倾斜提高标准时,表示:“本来政府应该守住宏观层面的底线,现在水在上升,中观层面的集体协商和微观层面的个人协商已经被淹到了,政府的行政权力扩大肯定不是好事。”

  对此,常凯告诉本刊:在中国现有国情下,企业工会不够强大,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别无他路可走。

  虽然同为课题组成员,常凯与董保华却被认为分处劳资两大阵营。

  而郭军认为,董保华老师的观点很正确,但流于学者的天真。马建军则告诉本刊,和一直在劳动纠纷一线工作的律师相比,起草者更为天真。

  期盼三方机制

  接受采访时,马建军律师形象地把劳方和资方比喻成足球场上的对手,政府则扮演裁判员的角色。

  常凯同意这一比喻,因为劳资关系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两方关系,而是三方平衡博弈的关系。但他认为劳资的理想状态是自治状态,它取决于工人组织成熟和雇主成熟。中国在10年间成长出一个雇主阶层,环境优越和速度之快,世界罕有,所以它没有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因此政府除了制定劳动标准和规则,当裁判员,它还要介入。

  “但是,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就成了足球场上的14个打11个了嘛”,马建军说,“劳方和资方应该处在同一个平台上,政府只能在裁判的时候介入,而不是帮着踢球。让资方和政府直接‘对抗’,中间没有隔离层,毫无疑问是非常危险的。”

  在他看来,三方平衡机制一天不建立,《劳动合同法》即使出台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据本刊了解,由于劳资双方以及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激烈,甚至惊动了决策层。有关领导在听取汇报后表示,要争取找出一个让劳资双方、不同利益群体都能相对接受的方案来。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杨中旭)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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