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记者 陈鹏
云南丽江的蒋志刚、张新菊夫妇终于打赢了一场“特殊”官司——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二审判决:夫妇俩拥有昆明某影楼为其拍摄的婚纱照片的所有权,影楼对其剩余照片进行有偿出售的“行规”实属违法。
消费者的胜利将影楼长期奉行的“合理行规”挑落马下,它立即引发了影楼业内的大地震,也在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响:那些被某个行业、部门认定为合理合法并被我们习惯接受的行规条款,真是合理合法的吗?
谁的照片?
2005年9月,新婚之前的蒋志刚、张新菊专程从丽江赶到昆明拍摄婚纱照,“担心丽江的影楼质量不过关。 这毕竟是人生大事。”蒋志刚说,他们整整花了两天时间,几乎跑遍昆明所有影楼,最终敲定了昆明市内一家规模较大的婚纱摄影公司。张新菊这样描述她对这家影楼的第一印象:服务热情、门店气派,充满浓郁的艺术气息与时尚感……
接下来是不厌其烦的推介、协商,他们终于选中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并在一份《摄影预约单》上签了字;拍摄在次日进行,化妆、布景、偶尔争执……但一切顺利,摄影师一共为他们拍了210张婚纱照。
3天后他们从210张照片中精心选出46张样片进行加工制作。突然想到剩余164张照片的是蒋志刚,“这些照片不是不好,我们都很喜欢,在挑选时好几次拿不定主意。最后我提出,能不能把这些照片都拷贝带走。”
但影楼负责人把手一摊:剩余的照片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这已经在《摄影预约单》里做了规定;要照片可以,必须以每张30元的价格购买。
“那么,删除总可以吧?”张新菊说。
对方的回答是,顾客要求删除也必须支付每张30元的费用,否则公司负责保留一个月后删除。
“这明明是我们的照片,所有权是我们的,我们已经付了4800元,怎么就变成了影楼的?”蒋志刚百思不得其解――双方短暂的甜蜜合作宣告结束,倔犟的蒋志刚准备强硬到底。
一审败、二审胜
这家影楼的态度同样强硬:既然有约定在先,怎能容忍轻易反悔?而且,他们告诉蒋志刚和张新菊,这是昆明婚纱影楼业内的行规。不仅仅是昆明,全国各地的影楼一概如此。
协商、谈判毫无进展。他们找到了昆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协会,但消协的协调仅仅让影楼同意把每张照片的价格降到20元。蒋志刚一怒之下把该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164张数码照片的存储资料并对原始数据进行销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索赔12778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即使匆匆路人也会对婚纱影楼送去一瞥。但现在,婚纱影楼的行规正在遭受挑战和置疑。
影楼方并不惧怕成为被告。他们手上有两份“力证”:一是那份摄影预约单。其中注意事项的第三条说明:本公司所拍数码影像文件光盘及所拍摄传统照片,保留限期一个月,逾期概不负责保留。第五条:本公司依据所定套系数码影像作品及传统照片供选择,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片,归本公司著作权所有,概不赠送。第二份是一张9月18日开具的证明,就剩余的164张照片需要有偿提供作出了说明。
影楼艺术总监宣金言说,“预约单上有张新菊的签字认可,这表明我们双方事先是有约定的,这显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二张证明表明他们对有偿获取剩余照片也是认可的。”
而蒋志刚、张新菊的代理律师李宝宏认为,预约单只是一份格式条款,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
蒋志刚和妻子在一审中败诉。负责一审的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认为,摄影预约单上的签名表明原告认可了相关内容,这个约定应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现在,被告履行了约定:让原告选走46张照片,1个月后对剩余的164张进行了删除。这并没有侵害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
蒋志刚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拿到的终审裁定总算让他长吁一口气――一审判决被撤销;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张夫妇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句话说,作为定作人的蒋志刚、张新菊对影楼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
至于《摄影预约单》中的规定,昆明中院认为:《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内容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悖,并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里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据此,影楼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鉴于影楼将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已无法返还给蒋志刚,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影楼《摄影预约单》里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很公正。我们这些普通消费者终于讨回了公道!”张新菊说。
引发“地震”
尽管是终审判决,但这家影楼显然不服气。
宣金言面色沉重,提起这件婚纱影楼业界内罕见的案子就直摇头,“剩余照片归影楼――这是行规!婚纱影楼业至少有15年历史了,一直奉行这个游戏规则。我认为法律不该介入行规。行规对整个行业起到约束和保护的作用,它刚好填补了法律空白。这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是好事。”
美轮美奂的婚纱让“结婚”变得唯美。
记者连日走访了昆明几大婚纱影楼,业内对于这个案件的反应首先是困惑,然后是无奈。“这对影楼和消费者都是损失”,“台北婚纱”一位负责人表示,此前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纠纷,对于新人挑剩的照片,影楼一般都要卖给顾客并当面删除原始数据,这一点大家都很理解,几乎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影楼的苦衷在于:投入拍摄的时间、人力、物力难道不该折价论处?影楼显然拥有著作权。如果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必然会让影楼选择少拍以降低成本。到头来,消费者挑选余地小了,反而更吃亏。
“索菲娅”影楼一名工作人员感到不可思议:影楼的一部分利润就是来自这些挑剩的照片,它同样凝结了影楼的心血――如果无偿让出,这是对影楼利益的最大侵害。
宣金言表示,判决之后是否更改现在的预约单条款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会根据业内的反应和建议做一些局部的调整。”
而大部分婚纱影楼采取回避态度,认为今后要积极改善服务质量而不是轻易修改行规――除非国家或地方出台了强制规定。
其实已经有很多影楼消费者对影楼的类似做法提出过质疑。昆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负责人王霞告诉记者:对影楼的投诉今年来约10多起。但消费者大多怕麻烦,他们迁就容忍了影楼的“霸王条款”――一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就是在消费者一再宽容、忍让的心态中渐渐“合理”化了。其中几乎谈不上什么博弈,商家一直处于勿庸置疑的强势地位。
接受记者采访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在影楼拍摄婚纱照同样遭遇过类似的霸王条款,尽管心里别扭但都感觉实在无力进行还击。“婚纱照只拍这么一次,那么多钱都花了,也就不太在乎这种额外买单。再说,所有的影楼对所有的消费者都这么干。”市民李小姐说,通常的做法是在剩余照片内再选几张买走。
然而影楼让人“憋气”的地方还远不止于此。消费者何女士告诉记者,她一年前的婚纱照足足花了1万多元,此前的预算不过是4000-6000元。“进去之后你会发现,很多影楼推荐的项目看起来都很好,比你自己挑选的要好,但这些项目都贵了很多,而且包括很多服装、化妆等等小项目,这些小项目如果按你物色的方式根本享受不到;很多项目如果再加钱,又能享受优惠……不知不觉,你的钱包就被掏空了。”
蒋志刚、张新菊夫妇同样遭遇了这样的消费“升级”:原定的4800元一套的婚纱摄影最终让他们花掉了近7000元。然而张新菊最后获得特别赠送的婚纱拿回丽江之后才发现太小,根本穿不了。
消费者们对蒋志刚、张新菊的官司完全支持,“影楼有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有消费陷阱,这对夫妇总算为我们挽回了尊严!”
意义不仅仅在“婚纱摄影”
昆明中院的终审判决中援引的一条重要法律是《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它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这为蒋志刚胜诉找到了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在全国各地,在中国《消法》框架内出台的地方条例中,能规定得如此之细的非常少见,这意味着消费者面临一个法规约束的真空。“这个真空需要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来填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杨得志说,“比如摄影预约单这样的格式条款,它并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是,这样的协议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尤其当双方发生纠纷之后,法律的裁定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云南培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培民对此案这样解读:商家已经从消费者的付出中一次性收益,因此退出剩余照片合情合理。但这是消费者肖像权与商家著作权发生重叠之后引发的一种争议,法律的判决充分尊重了消费者。显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善于发现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暗藏欺诈和逼迫消费的不合理部分,通过正常的途径讨回、捍卫自己的权益。
云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宋笛支持郑的看法,认为昆明出现这一特殊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凸现了肖像权作为人权之一的重要意义,这是对消费者的莫大鼓舞。这为全国各地发生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这个案子的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影楼界。昆明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王霞承认,蒋志刚夫妇开了一个好头――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太多的约束真空、霸王条款,比如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一些场所对于停车费用的任意收取、一些商家强制搭售某些产品等等,它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并勇于向商家说不,共同营造一个更和谐、更公平的消费环境。
“蒋志刚夫妇案例刚好是一个有法可依的特例,但还有很多没有条例保护的领域怎么办?比如洗涤用品、服装鞋帽等等生活日用品消费仍然面临约束和监管的空白。”王霞呼吁应该尽快细化和完善地方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具体到这个案例,有人对影楼的折中建议是:可以实行拍一卖一的方式,也能制定一个出售数额的上限,让双方都能接受,对于肖像权也要有很明确的保护。“绝不能什么都是商家自己说了算。” (完)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