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红梅6月21日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密切关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在境内发售外币理财产品,以客户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也可在境内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包括提供理财顾问和综合理财两种方式。
通知规定,理财顾问服务方式应核实客户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严禁商业银行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应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应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综合理财服务方式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
通知规定,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获得基金托管、企业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自然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托管资格。不具备上述托管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或向银监会单独申请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尽量选择不同法人作为其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应选择同一法人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外资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获准服务的客户对象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代客境外理财额度范围内,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