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昨日公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为基金公司治理确立了新的框架。 《准则》要求,股东应尊重公司的独立性,持有人的利益应优先得到保障,经理层人员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准则》要求,股东应尊重公司的独立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以及员工选聘等。股东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及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准则》规定,基金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员工应该对公司负责,不得听从于不同股东的指示,不得形成公司内部分割、员工各自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局面,以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经理层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的,董事会不得解除其职务。(《准则》全文见A2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