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与西北证券委托投资国债3000万元所形成的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内容详见2005年7月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信息。 按协议规定,宁夏有色冶炼厂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以现金、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支付给本公司3000万元。
    2005年12月5日,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与西北证券签定《房屋抵债协议》,西北证券用在北京四环以内朝阳区千鹤家园的二十二套房产抵偿所欠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的部分债务。2006年1月11日,上述抵债房产中的十八套正式过户到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名下。
    2006年6月1日,公司与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将其所取得的十八套房产评估作价后支付给本公司,该房产总建筑面积2387.08平方米,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上述房产交易价格为:平均单价为11770人民币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2808.82万元,双方同意以此作为交易的总价格。2006年6月14日,上述房产的产权正式过户到公司名下。至此,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已履行完毕2005年6月30日与公司所签协议中的支付义务。
    经双方核算,由于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已于 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本公司现金515万元,按合同约定,双方经过相互抵销后,按多退少补原则,公司应返还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现金323.82万元。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为取得西北证券用来抵债的上述房产,共支付了现金1317.94万元,加上前期支付给本公司的现金515万元,减去返还的323.82万元,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为偿付我公司3000万元债权共支付现金1509.12万元,现金支付比例超过50%,符合双方于2005年6月30日所签协议的要求。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