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6 月22 日发布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公告》,现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的更正和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代垫股份的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由于按照已公布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的比例计算,非流通股股东实际追送的股份多于《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公告》中披露的追送股份数量32,969 股,由五家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分摊:
其中:
序号 执行对价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执行对价前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支付对价股份数(股) 支付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股数(股) 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数(股)
1 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6,700,628 15.18% 15,456,786 14,587,576 869,210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 46,703,222 9.24% 9,004,821 5,168,767 3,836,054
3 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33,892,944 6.71% 6,541,181 1,554,816 4,986,365
4 广东京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900,000 4.73% 4,613,455 1,524,035 3,089,420
5 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694,009 4.29% 3,923,573 636,027 3,287,546
合计 202,890,803 40.15% 39,539,816 23,471,221 16,068,595
    二、本公司五家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之一的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广夏”)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进行了分立,分立为深广夏和深圳市金广夏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夏”),并于2006 年5 月18 日完成了深广夏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分割过户。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中,深广夏代金广夏垫付对价3,447,202 股,其中包括深广夏代未明确表示意见的4 家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560,285 股中的52.7%即295,270 股。在金广夏向深广夏归还垫付的对价后,下表中4 家非流通股股东应分别按47.3%向深广夏和52.7%向金广夏归还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份。
其中:应归还
序号 代垫付非流通股股东名称 被垫付非流通股股东名称 最大被垫付股份数(股) 深文化 金广夏
3 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江阴市庆达贸易有限公司 298,304 141,098 157,206
上海浦申实业有限公司 175,473 82,999 92,474
上海同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35,095 16,600 18,495
浙江绍兴华宇印染纺织有限公司 51,413 24,318 27,095
合计 560,285 265,015 295,270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不变,仍按《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公告》(刊登于6 月22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执行。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