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财政部26日宣布,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6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这期国债为固定利率,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3.14%,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人民币,发行对象为境内中国公民,每个账户购买上述国债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财政部的公告称,上述国债发行期为2006年7月1日至15日,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述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储蓄国债(SavingsBonds)是指一国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一种不可流通国债,按债权记录方式分为纸质凭证(凭证式国债)和电子方式两种。与传统的凭证式国债相比,储蓄国债(电子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认购对象仅限境内中国公民,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同时设立了单个账户单期购买上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三是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四是由财政部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票面利率固定,免缴利息税;五是鼓励持有到期;六是省去了兑付手续,本金或者利息到期直接转入投资人资金账户;七是付息方式较为多样,设计了按年支付利息的品种。
财政部规定,上述国债从2006年7月1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日支付利息。2009年7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上述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据介绍,投资者购买上述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办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承办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承办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成为首批具备代销试点资格的承办银行,已于6月20日开始受理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业务。 (责任编辑:王燕) |